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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压在人民心中的一块巨石。在这样的背景下,整治环境问题,积极推进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已经成为目前的当务之急。在环境领域,我国“两法衔接”机制的起步时间相对较晚,发展过程也较为缓慢。在实践中环境案件移送率低、证据转化难、配套保障机制运行不畅、以及监督不力等问题凸显,环境领域“两法衔接”机制依然有待完善。本文总体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其中,本文的正文部分主要由五章构成。第一章明确环境保护“两法衔接”机制的概念和主要内容,并梳理相关法律依据。“两法衔接”主要包含衔接机关各司其职不越权与各机构案件移送、沟通两个方面,具体衔接机制包含办案协调机制、监督机制、必要的保障机制三方面内容。结合我国的客观情况,阐述建立“两法衔接”机制的现实意义。第二章从立法层面和相关配套制度两方面来阐述我国环境保护“两法衔接”的现实状况。近年来,尽管我国在这两方面均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是,环境领域“两法衔接”机制中仍然存在的问题也是不能被忽视的。第三章在2017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发布之后①,尽管我国在环境“两法衔接”取得了一定的突破,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比如,法律规范衔接不协调、证据收集转化规则不全、缺少专业化的执法队伍、监督不力、奖惩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缺位、以及信息共享不畅等。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制约着“两法衔接”工作的推进和落实,而且不利于抑制环境犯罪。第四章在明确我国环境“两法衔接”机制现存的问题的基础上,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第五章在结合我国行政执法与司法实践的基础上,针对环境“两法衔接”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可行的解决措施。包括完善相关立法、完善证据转化制度、普及环境警察制度、建立并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并落实监督机制、完善网上信息共享平台等。环境保护“两法衔接”机制是一项集部门衔接、证据衔接、信息衔接、监督衔接等多项内容为一体的综合性工程。落实环境“两法衔接”工作需要以制度为衔接基础、以证据为衔接核心、以平台为衔接依托、以监督为衔接重点,通过多管齐下的手段方能实现环境领域两法的无缝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