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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庭审程序是法官充分利用国家法律规则解决纠纷,实现公平正义的主要程序,是国家法对社会关系实现调整的主要途径,是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的主要场所。目前,在审判方式从职权主义到当事人主义转变的倾向下,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断得到重视,以防止法官恣意裁判,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庭审程序所要解决的是社会纠纷,当事人对于庭审程序的期待以及庭审程序在实际运作中所具有的局限性,对庭审程序立法功能的有效发挥具有显著影响。要切实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充分发挥庭审程序的功能,从立法的角度研究庭审程序,其功能预设的探究必不可少,为实现庭审程序功能的有效发挥,观察庭审程序的运作过程以发现国家立法与社会的互动方式也十分重要。庭审程序中,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主要是话语的互动,从话语的互动中可以发现法官、当事人、法律如何看待社会纠纷,法律调控作用效果受到哪些限制。在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崩塌下,法院逐渐成为家庭纠纷的主要解决途径。但当事人对于法律话语体系并不熟悉,对于法院的期待也建立在纠纷的彻底解决的基础上,不理解法院对于纠纷进行的分类与解决结果。法官在依法裁判与当事人彻底解决纠纷的双重要求下,运用审前程序以及贯穿于诉讼活动的调解程序,尽量使案件在进入庭审程序前得到解决,面对进入庭审程序的案件,法官采取主导庭审程序的方式,控制、转变当事人的话语使其法律化,以在法律的范围内做出判决。受到国家法与社会规则约束的法官,对于庭审程序的适用在法律规定与当事人的需求中辗转,利用庭审外的调解和审前程序尽可能的还原案件事实,以达到法律程序正义以及实体正义的实现。目前,当事人进入法院寻求纠纷的解决,却又难以满足其对于庭审程序的期待,这一矛盾的存在使得司法的公信力受到削弱,社会纠纷也难以得到有效解决,界定司法对于社会纠纷的调控界限还需进一步的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