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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老龄化是当今世界上普遍存在的重大社会问题。我国的人口老龄化,是我国解放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卫生医疗条件改善和计划生育政策有效贯彻的结果,对我国未来经济持续发展、社会的繁荣稳定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具有深远的影响。我国在保护老年人这个弱小社会群体过程中,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颁布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先后出台,都无疑是对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又一次大力弘扬,是社会主义社会文明、进步的又一个重大表现。经过建国几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过程,我国现在已初步形成一个全方位、多层次对老年人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体系。这一体系不仅确认了老年人享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权益,而且还给老年人权益以特殊保护。但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也体现了目前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只是对各部门法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的条文做了汇集而不是提供针对性强的特殊保护的缺点。这使得老年人的权益在社会生活中往往受到侵害而得不到切实有效的具体保障。老年人也是民事主体,应受到和其他主体一样的权利保护。法律赋予的权利不应被剥夺。针对社会无视老年人的权益,认为是社会的负担,不再有作用和贡献,尤其是家庭将老年人看成是累赘和包袱,因此无论是认识还是行为上都有歧视老年人的现象。既然老年人是民事主体,他们就应当受到尊重,应当被平等对待,老年人权益应被平等保护。我国老年人亲身经历了建国、建设和改革的过程,并做出了重要贡献,对党和国家怀有深厚感情,现在大部分老年人己经退出了社会工作和劳动领域,如何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度过幸福、美满、健康、安详的晚年,对当代中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以德治国方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分为二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老年人民事权利现状进行了分析。分别从社会老龄化的现实情况,我国人口老龄化基本现状以及其特点和发展趋势作了介绍。对现有的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进行了一定的梳理,并对老年人民事权益受侵害的情况作了归纳和分析。第二部分对如何完善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护制度作了初步的探讨。提出设立老年人治产辅助制度的想法,建议确立老年人民事行为(财产行为)撤销制度,并建议规范养老机构以到达对老年人权益的切实保护。进一步提出通过对老年人居住权进行特殊保护,在老年人的法律诉讼中确立法律援助制度,尝试在养老机制中引入“以房养老”的模式这些方式来设立老年人权利的特殊保护机制以实现对老年人权利民事权益的全面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