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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春秋战国时期与希腊民主政治时期的时间基本相当,中国是井田制下的封建邦国。希腊丘陵较多,希腊城邦对外殖民、贸易,属于海洋文明,为城邦政治提供了发展的基础。但是在这一时期,具有早期人文主义色彩的政治观念同时在这两个地域产生了萌芽。先秦与古希腊时期,“人”的观念格外重要,无论是作为“民众”的整体,或是作为“人”的个体而言。先秦时期的中国哲学更加倾向对“人”个体的道德要求,而古希腊时期的西方哲学,对个人社会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占有相当的篇幅。先秦与古希腊时期的哲学思想大部分为政治哲学,都重点讨论了君主和国家(城邦)的理想模型,尤其是对君主的各个方面提出了判断标准,包括道德、执政的技艺,以及不同的君主对国家和城邦造成的影响。区别在于,先秦哲学侧重于君主的天生道德品质,而古希腊哲学更加侧重于君主在政治生活中所能够为城邦带来的利益。在政治理论以及对国家建设的期望方面,先秦儒家与古希腊哲学家均构建了一个理想中的城邦或者国家模型,先秦儒家所构建的理想国家表现出了非常明显的,国民道德水平高度发达的特点,体现了“德治”倾向。与先秦儒家国家模型相比,两方对民众的道德水平设定不同,先秦儒家更加倾向人民的道德趋于高水平,而古希腊认为民众的道德水平趋于低水平,体现了明显的“法制”倾向。在理论体系的构建方面,先秦儒家将抽象理论具体化,从抽象范围下移至具体层面,与《周易》中所提出过的应当从上至下推广礼仪教化的观点相符合。古希腊哲学将具体的事例总结归纳,从具体范围上升至抽象范围,致力于从个别事例中发现唯一的“至高存在”,对话的目的在于脱离具体事物,最终进入逻辑范畴。在宗教观念方面,先秦儒家的“神权”体现在“天命观”中,天命观继承自商周时期的神鬼观念,商周时期笼统而人格化的“上帝”观念在先秦时期被演化成了一种职能范围扩大模糊,并社会化的“天命”概念,古希腊的统治者以规范神权来规范王权,法律的产生代表了神权已被王权所取代。王权需要神权稳固其对民众的约束,演变成以法律为代表的王权为主,以道德代表的神权为辅的政治形态。在对君主的要求方面,先秦儒家哲学侧重于对君主的道德方面做出要求,体现了先秦儒家“仁”的中心思想。先秦儒家理想中的君主具有主动性,最终应达到“内圣外王”的标准,且认为统治阶级,即君主的稳定性越高,国家越能够长治久安。而以民主制为主体的古希腊哲学认为,执政者的轮换保证政治公平,而最理想的政治形态应当是以“哲人王”为统治者的王政。如果说先秦儒家要求君主成为民众的榜样,那么古希腊哲学家要求哲人王成为民众的行事标准,即人格化的法律。先秦儒家认为,统治者以及社会阶层的稳定性是国家和政权能够长久存在的保证,并以礼法划分社会阶层。古希腊哲学提倡以个体特性划分其所在社会阶级,这样的划分方式与其小国寡民的政治形态有着必然联系。在对君主的定位方面,先秦儒家哲学认为人民是国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甚至提出了“民贵君轻”的思想。强调“与民为利”,以及君主对民众的义务。古希腊哲学中的“哲人王”经由国家培养产生,因此哲人王对国家具有强制性的义务,需要将国家在培养过程中消耗的资源转化为对城邦的贡献。在对民众的教育方面,先秦儒家与古希腊哲学家相同,均非常重视民众的教育,先秦儒家侧重大方向的把握,古希腊哲学家侧重法律的规范作用。古希腊哲学家提出了相对而言更加具体的细节措施,其中的重点是用法律规范城邦中的文艺作品,从而达到使民众在不知不觉中遵守法律规范,培养良好品格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