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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为行文简便,下文简称为《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人民代表机关正式通过并公布实施的人民的宪法性文件,是新民主主义宪政乃至而后形成的社会主义宪政传统的历史渊源之所在。作为马克思主义宪政思想在中国的第一次实践,《宪法大纲》的开创性意义不容忽视,对中国宪政模式的选择和宪政实践都有着深远的历史影响。以《宪法大纲》为切入点,对以其为核心而形成的工农民主专政和苏维埃宪政思想予以静态的考述和动态的论析,不仅是非常必要而且是必需的。除引论、结论外,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剖析《宪法大纲》制定时国内的政治法律生态。中国近代不断陷入“制宪”与“毁宪”的怪圈,宪法之殇吁求一部真正能够保障人民权利真实性的宪法,这是《宪法大纲》出台的内在需求;中国共产党自成立的所进行的宪政实践和思想因子为《宪法大纲》奠定了坚实基础;苏维埃运动在中国的不断发展以及共产国际东方部的直接推动促进了《宪法大纲》的起草。第二部分,考证《宪法大纲》起草、制定的详细过程。《宪法大纲》的制定共分三个步骤:第一,中共中央决定由“中国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作为宪法的筹备机关,负责起草宪法;第二,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并由全国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于1931年11月18日正式表决通过《宪法大纲》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根本法;第三,经过近三年的宪政实践,1934年1月21日召开的全国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对《宪法大纲》进行了修订。第三部分,《宪法大纲》确立的工农民主专政的全新宪政制度的目标、内容、特色、局限。《宪法大纲》在其文本中即开宗明义地表明了所要实现的目标,这些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宪政制度的全面确立。《宪法大纲》所确立的工农民主专政制度,借鉴苏联宪政模式,结合苏区的实践经验,具有鲜明的特色。但是,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宪的首次尝试,《宪法大纲》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历史局限性。第四部分,论析《宪法大纲》所内生的精神特质,检索贯穿苏维埃宪政理论的思想因子。在对苏联苏维埃宪政理论的移植中,《宪法大纲》表现出较强的模仿性。在国体的建构中,《宪法大纲》在正式法律文本中首次完成了民主与专政的对立与统一。这种矛盾的解决是建立在阶级法权全面渗透的基础之上的。以阶级区分为基本原则,《宪法大纲》全面确立了阶级法权并深刻地影响了中国的革命进程,进而形成一种路径依赖。在结论中,通过对《宪法大纲》的历史意义和局限的全面解析,指出《宪法大纲》对工农民主宪政模式的开创性意义,并从阶级法权的视角指出其内在局限,为工农民主宪政与新民主主义宪政的衔接接续重要的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