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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我们在考察一个法律制度的时候,无论是规范研究还是实证研究,往往都是从制度制定和制度提供者的角度来分析,而不是从制度利用者--也就是从各种社会活动的人的角度来考虑。”1这就为一个法律制度被社会活动的人所利用提供了一些并不契合的可能性。就债而言,其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在社会活动的人的日常生活当中,这就要求在考察与债或债权有关的法律制度时,应从制度利用者的角度为出发点,改变以往从制定者和提供者的视角去考察的常规视角,才会为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做到一定程度的契合提供保证。实体法与程序法从来不是对立而生的,当实体法权利遭受到侵害的时候,必然需要通过程序法来予以保障。本文旨在讨论当债权人撤销权进入程序范畴之后,程序法应该提供何种或者怎样的法律制度对实体权利进行有效的保护,而一种完备的、高效的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制度是必然选择。因此,本文从债权人撤销权的内涵、性质、诉讼主体、诉权构成等方面进行论述,力求完善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为债权的实现提供一个合理有效的程序法机制。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债权人撤销权及其诉讼的相关概念。首先是阐述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是什么,然后介绍其性质,根据学理界对债权人撤销权性质认定的不同学说分析了其性质并确定本文中笔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就其性质而言应该为形成权。随后在债权人撤销权性质确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性质,得出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为形成之诉的结论。第二部分着重介绍了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诉权和诉讼主体的问题。诉权是民事诉讼的核心概念,也是民事诉讼的理论基础,是启动民事诉讼程序、打开司法之门的重要权利,对于当事人寻求司法保护及其重要。有了诉权,当事人提起诉讼维护权利才有了理论和实践上的可能性。因此本文在第二部分先讨论了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诉权理论,诉讼中具备诉权的实体和程序要件,进一步讨论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享有诉权需具备的具体要件。其次,在确定诉权的前提下,分析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当事人问题,确定在诉讼中适格的原、被告以及相关涉及第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第三部分的内容是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诉讼标的问题的分析。诉讼标的作为民事诉讼的重要理论,自然需要在一个诉讼中加以重点讨论。民事诉讼是围绕着诉讼标的而开始、发展和终了的,从诉讼开始直到终了诉讼标的始终是诉讼的核心,是民事诉讼的支柱。文章首先分析了诉讼标的的学术理论,对诉讼标的的不同认定以及在我国对诉讼标的的相关认定,接着讨论了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诉讼标的,明确了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核心。第四部分分析了国内相关制度之后,进一步阐释域外债权人撤销权及其诉讼的相关规定。债权人撤销权是罗马法的产物,因此文章以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为研究基点,介绍了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对债权人撤销权及其诉讼的相关规定,并由此得出对我国在完善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制度上所受的启示,旨在借鉴国内外先进理念,进一步完善我国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达到理论和实践的真正契合。第五部分是在第四部分的基础上,对域外相关制度进行简要的介绍和说明,探究我国在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也在对相关问题认识的基础上试着提出了部分建议,希望对完善该诉讼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