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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上的经营主体,其在证券市场运行中,起到十分重要作用。其一,证券公司为投资者的投资活动提供营业性服务,是投资者顺利实现投资目的的有效途径。其二,证券公司是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的中介。通过证券公司的承销活动,使投资者与发行人建立联系,顺利实现各自的筹资或投资目的。其三,证券公司的经营活动是证券市场得以运行和发展的重要因素。2008年美国由于过度放松监管导致次贷危机爆发以来,贝尔斯登、美林先后被收购,雷曼兄弟破产,摩根斯坦利和高盛转为银行控股公司,接受美联储监管,华尔街独立投行模式终结。由此引发的连锁反应及全球性金融危机对我国和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实体经济的冲击仍在蔓延和加深。究其原因,缺乏对证券公司的有效监管、风险失控正是罪魁祸首。在危机处理过程中,不管是从加强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控制,降低杠杆经营比率,改变企业风险管理理念的角度来看,还是从加强监管力度,建立监管协调机制,调整现行监管模式,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角度来看,对证券公司监管的重要性都不言而喻。就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监管的现状而言,虽然我国券商监管新框架正在逐渐成型,但尚不完善。而券商作为我国证券业的中枢,其经营特点决定了在缺乏有效监督机制的情况下,证券公司经营者容易利用自身了解证券市场行情的优势和代理客户资金的便利,挪用客户资金,操纵市场,违规谋利,损害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因此,在现阶段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以加强对于券商监管,从而完善我国券商监管的新框架,具有举足轻重的现实意义。本文从证券公司监管法律制度的内容入手,分别介绍了证券公司市场准入监管、市场运营监管以及市场退出监管的内容,并针对这三方面监管内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建议。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对证券公司监管法律制度进行了概述,介绍了证券公司的概念、特点以及分类;并介绍了证券公司监管法律制度的概念;表明了建立证券公司监管法制的必要性。第二章从证券公司的市场准入、业务运营、市场退出监管三个方面阐述了我国证券公司监管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第三章重点分析了当前我国证券公司监管法律制度在监管内容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对证券公司市场准入监管方面存在着重审批、轻后续监管现象,股东准入门槛较高,业务范围规定过严的现象;在市场运营监管方面存在侧重行政监管,自律管理与内部管理不足、监管方式落后、对创新业务监管不足等问题;在市场退出监管方面退出方式被动、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机制不完善、对投资者利益保护不足等现象。第四章在前几章的基础上分别针对市场准入、监管机构、监管方式以及市场退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在市场准入监管方面要“抓大放小”,把不重要的事项审批下放到地方,结合实际情况放宽股东的准入条件,适当放宽业务范围,以增强证券公司发展活力;在市场运营监管方面要理顺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内部监管的关系,转变证券公司业务运营的监管方式,尽快完善对创新业务的监管;在市场退出监管方面要改变以被动式退出为主的方式,强化证券公司市场退出中的相关人责任,并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等。我们要在加强监管的大背景下要把握一定的“度”,做到“宽严相济”,既要保持证券公司的发展活力,又要对其行为进行相应规范,这需要监管部门、证券公司、立法者以及相关公众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