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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在国际层面上,表演者们作为邻接权人之一,在国际层面上并未获得很好的保护,他们的表演一旦录制在视听录制品上权利是不受国际法保护的,这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他们的积极性。为了更好地解决表演者们在其视听表演中的相关权利问题,WIPO经历了将近20年的时间,组织各缔约国召开多次会议,最终在2012年在北京通过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主要是解决表演者们对其视听表演(录像制品)的相关权利问题,该条约的通过将激发表演者的创造热情,促进表演作品的创作和广泛传播,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本文在结构上由引言、正文和结束语构成。正文分四章。引言部分,主要提出研究的问题和研究目的。第一章通过梳理国际条约对表演者权利的保护的进程,发现国际条约对表演者的权利虽然提供了一定的保护,但是对表演者的视听表演并未涉及。出于对表演者的权利的更全面的保护,(国际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1996年缔结WPPT的时候就有国家提议将视听表演的保护纳入其中,但是由于当时大多数国家的反对以及时间的紧迫,WPPT并未涉及对表演者的视听保护。WIPO于1997年开始着手视听表演保护条约的缔结工作,客服种种困难,协调各方争议,终于在2012年6月缔结成功。第二章通过查阅外交会议记录,寻找各缔约方在历次会议谈判中的提案,找出缔结条约的两个最大的障碍——国民待遇条款和权利转让条款,而这两个条款也是对表演者提供最有利保护的最关键的条款,同时也是本条约与以往的邻接权条约的最大不同之处。其中国民待遇条款确保表演者们能够在其他缔约国也获得至少本条约规定的权利保护,而权利转让条款让表演者有可能与制作人分享音像制品在国际上创造的收入。第三章对本条约的主要条款进行了初步的分析,表演者的经济权利大为增强,比如让表演者享有音像制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广播和向公众传播权等财产权利,还授予表演者精神权利方面的保护,比如要求承认表演者的署名权,反对任何对其表演进行的将有损其名声的歪曲、篡改或其他修改。这将对表演者话语权的提高有非常有益的作用。第四章是北京条约对我国著作权法修改的影响,目前正值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北京条约的签订无疑将会对其部分条款产生影响,主要集中在表演者的定义、出租权、广播权和广播获酬权以及表演者的权利转让四个方面,而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修改三稿也对此做出了积极的回应。结论部分,总结全文,得出结论,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签订给表演者们的权利保护带来了福音,但是由于各国的表演者的保护制度有很大的差异,在条约的缔结过程中,也充分兼顾了各缔约国的利益,做出了一些妥协,一些规定允许缔约国过根据本国具体情况进行规定,那么表演者们的权利在今后的国际层面上到底能保护到什么程度,还需要时间予以证明。我国目前正处于著作权法正处于第三次修改过程中,在著作权修改的过程中,如何做到与国际条约接轨,又兼顾到我国的具体国情,是我们目前面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