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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证包括自由判断和内心确信两项原则,即法官不受事先确立的原则拘束而自由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和通过判断证据认定事实而应达到内心确信的证明度。本论文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 从对证据制度的历史考察,从而达到厘清自由心证发展脉络之目的。1、从无心证时期到古典(早期)自由心证的萌芽。2、自由心证最弱时期(亦称法定证据制度)。3、传统自由心证(秘密心证)。该制度使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得以充分发挥,但秘密心证使心证神秘化、绝对化。因此,传统自由心证有对法定证据制度“矫枉过正”之嫌。4、现代自由心证(公开心证和客观心证,即心证的公开化和客观化)。一方面,吸收了传统自由心证制度的合理内核(心证的自由,即证明自由),另一方面,又克服了传统自由心证的缺陷——秘密性,实现了心证的公开化和客观化。实现了法官在证据评价活动上的客观性和主观性的有机统一。 第二部分 着重分析自由心证的含义及其主要内容。在该部分,首先明确了“自由心证”一词的两种含义,其次考察了自由心证的内容。自由心证作为诉讼法的一项原则,其适用范围主要集中在证据证明力的评价领域,以经验法则作为法官评价证据与认定事实的前提,自由心证将经验则的选择与对于其内容的评价委诸于法官自由判断,另一方面使法官评价证据又受到无限的经验法则的内在性制约。第三部分我国自由心证现状的考察——超自由心证。我国的证据制度名义上是“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但法官认定事实的活动,无论如何也摆脱不了心证的影响。我国的法官拥有甚至比英美法官羡慕的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因为我国证据规则比较缺乏和不完善。另一方面,法官又缺乏心证自由所必需的条件,法院拥有盲目的自由裁量权,又缺乏内在制约和外在制度化的保障。第四部分自由心证保障体系的构建(实现心证的公开化和客观化)。本部分从自由心证的内在制约、事前和事后制约三方面进行了分析。该部分着重论述了自由心证与经验法则、证明标准、判决理由说明制度之间的互动和制约关系。第五部分自由心证与证据规则——兼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证明模式的选择。<WP=5>1、自由心证与证据规则相结合。在证据价值评判上采用自由心证(自由证明)模式,在证据制度的其他部分采用证据规则形式。2、理由:自由心证有效运行的支撑因素缺乏,不能在现阶段实行证据规则制约少的完全的自由心证,应制定比较完善的证据法规则。随着法官素质的提高,司法独立的增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逐步确立,可实行简化的证据规则、较充分的自由心证模式。第六部分 余论。本部分论证了自由心证的内在矛盾,即事实认定标准的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以及如何在发现真实与抑制随意性之间谋求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