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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一直实行“答辩状任意提交主义”,即被告收到起诉状后,不管是否提交答辩状以及何时提交答辩状,都不会对法官审判产生影响,也不会影响后续程序。然而,法治进程不断深入,任意答辩弊端重重,如造成争点难以整理、证据难以交换、庭前当事人难以合意解决纠纷以及庭审质效低下等问题,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基于此,本文在“程序正义”、“诉讼效率”以及“诚实信用”的理论支持下,结合相关的诉讼理论知识与实务审判经验,提出应当强制被告提交答辩状。也即被告应当针对原告的起诉内容在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符合要求的答辩状。笔者认为这种规则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被告行使提交答辩状权利的行为应当受到约束,主要体现在被告应该在法定期间内按照法定要求,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第二,被告提交答辩状的“强制性”体现在“失权性”上,并非采用一种强制措施来迫使被告必须提交答辩状,而是通过被告逾期不提交答辩状,原则上应当产生失权的法律效果,来提醒和促使被告提交答辩状。强制被告提交答辩状规则的核心内容在于被告不按要求答辩会对其产生一定的不利法律后果。笔者在文中通过对强制被告提交答辩状规则等理论进行综合分析,揭示出强制被告提交答辩状所包含的价值所在,并为我国建立这一规则提出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