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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制度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上市公司的主要途径,是各国证券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原则,也是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法律制度、规范我国上市公司行为的重要内容和手段。作为一种制度形态,它曾引起广泛的学术争鸣和政策分歧,在具有最发达的证券市场的国家乃至转型经济国家内,遭遇巨大的挑战。 在作出相应的立法选择与政策抉择之前,我们理应追问: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功能何在?目前的信息披露存在哪些问题?其原因何在?应当提出那些立法建议?又如何加以实施?就此,本文对上述问题展开了系统的探讨。 全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构成。其中正文共由三章构成。 第一章主要追溯了信息披露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历程,探讨了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功能。文章在揭示了信息披露制度的涵义后,首先描述了信息披露制度的三大发展阶段:一是信息披露在英国的确立;二是信息披露在美国的全面发展;三是信息披露在各国的广泛借鉴和国际间的协调发展。在此基础上,文章论述了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功能,提出了以下观点:一是信息披露制度的根源在于证券市场风险的内生性和证券信息的特性本身;二是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价值功能是使证券市场的运作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二章探讨和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和原因。文章首先从立法框架、信息披露的标准与范围、信息披露的监管和违规违法的责任等四个方面结合实例总结了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然后提出以下观点:立法的缺失和证券市场相关制度不健全是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失范的两大原因。 第三章针对我国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三大立法建议:一是要健全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包括确定适度的信息披露范围、完善信息披露的标准与准则、建立信息披露审查控制程序等举措;二是建立健全信息披露违规违法责任制度体系,包括制定统一的证券行政责任法规、建立证券行政责任实现程序和完善证券民事责任实现机制等;三是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信息披露控制监督制度,主要包括强化公司董事、监事的义务责任、建立有效的独立董事制度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