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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过失相抵,是指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过错时,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与有过失的情况相当普遍,过失相抵规则在道路交通损害赔偿中的适用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又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民法通则》第131条、《侵权责任法》第26条、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明确了过失相抵制度的适用。但是规定的十分简单,由于对于该规则如何在道路交通损害赔偿中适用缺乏相应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相似的案件判决却大相径庭,这样极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本文针对如何在机动车道路交通损害赔偿中适用过失相抵规则,主要下面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述,以求对道路交通损害司法实务中适用该规则提供一些理论支持。第一部分是机动车损害赔偿中适用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分析。从受害人方面来说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有四个方面:受害人须有过错、受害人的行为系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共同原因、受害人具有过失相抵能力、受害人的行为须为不当。第二部分是机动车损害赔偿中适用过失相抵的比较法分析。通过对两大法系发达国家交通法中对于机动车损害赔偿中过失相抵规则适用的分析,比较他们之间的异同。进而结合我国法中对于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确立了我国应当借鉴日本法的做法,应当将过失相抵在机动车损害赔偿中的判断标准进行细化、类型化。第三部分是机动车损害赔偿中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范围。过失相抵规则在无过错责任的适用不同于在过错责任的适用,在无过错责任中的适用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与受害人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的过失应当视为受害人的过失进行过失相抵。对受害人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应当进行类型化研究。第四部分是机动车损害赔偿中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方法。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主要有三种操作方法:过错比较型、原因力比较型以及过错与原因力比较结合的综合型。在机动车损害赔偿中适用过失相抵主要应采用过错与原因力比较的结合型。最后结合案例对在机动车损害赔偿中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方法进行实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