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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标志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正式确立。由于《规定》的简略,质疑声也随之而来,《规定》中一些明显的缺陷让大众在为制度建立高兴之余难免有些失望。自案例指导制度确立以来,最高人员法院陆续发布了四批共16个指导性案例,就该制度现存的一些质疑进行了澄清,例如案例指导制度的效力问题。但是对于其他类似合法性问题仍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本文即是从这方面入手,对案例指导制度的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基础性的论述。本文的研究是建立在我国刚刚确立的案例指导制度之上的,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案例指导制度的相关概念、产生原因、价值目标、效力考察、运行机制等本体论的角度末进行梳理。只有对该制度最基本的方面有了全面了解才能准确把握其优缺点。本部分重点论述了案例指导制度的价值目标和效力,作为该项制度的核心点,我们有理由对其给予更多着墨。文章的第二部分是通过案例指导制度与类似制度的比较研究得出其具有的不同之处,从而论证案例指导制度是不同于我国古代法律传统、英美法系判例法制度、大陆法系判例制度的制度创新。本文的第三部分是对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现状的考察,首先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解析,分别从案例指导制度构建目的、创制主体、筛选条件、指导性案例的来源、制定和发布程序以及案例指导制度的效力六个方面对该制度进行了深层解读。其次,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进行范例性考察,分别从指导性案例的形式结构和实体内容进行了论述。最后,是对当前案例指导制度存在的缺陷做出检索,这些缺陷有由案例同有性质所导致的,也有因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构建缺陷所造成的。文章的第四部分针锋相对地提出了解决建议。其中既有程序性事项建议,例如案例指导制度编纂的问题,也有对制度性问题的探索,例如案例指导制度的监督保障机制、适用机制的建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