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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贪污罪认定的诸多问题尚存争议,学术界的观点之争不断。基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对贪污罪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研究,将有利于司法实践的开展。本文研究的主要论题包括:贪污罪主体的认定问题、不同身份者共同侵吞单位财物的认定问题、贪污数额的认定问题、贪污罪未遂形态的认定问题。文中的主要观点归纳如下:第一,有关贪污罪主体的认定问题。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问题提出国家机关的范围应该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和人民政协的观点,理由是根据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内的实际,将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和人民政协列入国家机关的范畴有利于打击犯罪,惩治贪腐。对有关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如何认定的问题则分三方面着重论述了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人员的认定、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认定问题;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成为贪污主体的条件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在满足法律依据条件、国家事务条件、组织条件的情况下村基层组织人员可以被认定为贪污罪主体的观点。第二,对不同身份者共同侵吞单位财物如何定性的问题。综合评述了主犯决定说、分别定罪说、实行行为决定说、特殊主体决定说等几种学说,提出上述学说均因为理论上存在的部分缺陷而不能全面合理解释共同贪污认定中的特殊情形,并从折中说的角度认为部分犯罪共同说能更好地与我国的刑事立法原旨相融,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更强,因而采用部分犯罪共同说也更具有合理性。第三,在研究贪污数额认定问题时,结合自身在司法办案过程中的实践经验,通过多种案例的对比分析,对共同贪污数额中个人数额如何认定问题,在综合评析了分赃数额说、参与数额说、分别说等几种理论观点的基础上,提出犯罪总额说更具有合理性的观点,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数额累计问题则认为在正确区分了单次行为是否达到贪污定罪标准的基础上,还应考量行为人的作案频率和主观恶性、追诉时效等因素,对“已受过行政处理”的认定也要区分对待。本章还对贪污公款利息与贪污数额认定问题展开分析,结合了真实案例,认为公款利息一般不计入贪污数额,仅作为情节考量,但是在以侵吞公款利息为目的的贪污犯罪中则例外,应该直接将公款利息累计。对未遂数额与既遂数额并存时数额认定问题也提出既遂数额作为数额认定的理由。第四,对于贪污罪未遂形态的认定问题,首先对有关贪污未遂形态存在与否的争论下定义,认为从刑法有关原理和刑法分则的规定情形来看,贪污未遂形态是存在的,在综合评述了失控说、占有说和控制说等观点后,肯定了控制说的合理性,认为在犯罪形态认定过程中既要保证惩恶的力度,又要防止打击面过大之弊,实现宽严相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