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目前,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下简称“两诉”)应该以何种方式衔接,引得环境法学界争论不休。目前我国《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试行)》)从“两诉”的一致性出发,规定了在同一损害事实中,同时存在“两诉”的情形时,中止审理公益诉讼,优先审理损害赔偿诉讼。但由于该规定并没有认识到“两诉”的冲突性,因此该规定并没有为理论抑或司法实务对该问题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目前,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下简称“两诉”)应该以何种方式衔接,引得环境法学界争论不休。目前我国《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试行)》)从“两诉”的一致性出发,规定了在同一损害事实中,同时存在“两诉”的情形时,中止审理公益诉讼,优先审理损害赔偿诉讼。但由于该规定并没有认识到“两诉”的冲突性,因此该规定并没有为理论抑或司法实务对该问题的解决提供关于“两诉”衔接的理想路径,学术界关于该问题的争论也日益激烈。实践中也在探索“两诉”的衔接机制,但因为“两诉”各自理论基础存在缺陷以及法律规范的不完善等原因,导致在“两诉”在司法实践中产生衔接问题。因此有必要在此基础上对这一问题的思考方式重新加以检讨,并寻求“两诉”衔接机制的合理途径。鉴于此,本文展开了对“两诉”衔接机制的探讨。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何要衔接。从目前国内外对“两诉”的理论研究现状、“两诉”之间的冲突性要求“两诉”必须要衔接以及“两诉”制度的一致性是“两诉”衔接的基础出发。首先,国内学者主要从“两诉”之间的一致性和冲突性出发,并在学术界对“两诉”衔接顺位形成不同观点:有的学者认为该“两诉”是并行不悖的诉讼机制,不应该认为设置顺位干扰;有的学者认为应该设置顺位衔接,避免在司法实践对该“两诉”适用情形的产生混乱的局面;其次,国外关于这两种制度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单一的制度研究,并没有关于“两诉”衔接机制的研究,但是可以借鉴其对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中相关规定的经验;再次,“两诉”之间的冲突性要求“两诉”必须要衔接;最后,“两诉”之间的一致性是“两诉”衔接的基础;第二部分是以典型案例为出发点,结合《若干规定(试行)》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规定对“两诉”衔接过程中的问题进行总结。主要是从“两诉”诉讼阶段的衔接存在的问题以及“两诉”在磋商程序转入诉讼阶段衔接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磋商程序与和解、调解程序缺乏衔接和对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的性质模糊增加“两诉”衔接的不确定性来分析“两诉”的衔接方式存在缺陷、“两诉”存在证据衔接规则问题以及“两诉”关于修复基金的监管方式存在差异增加“两诉”衔接难度;第三部分是分析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衔接不畅的原因。主要从“两诉”的诉权理论研究不足、实体法律立法不足、衔接规则混乱去分析“两诉”衔接过程中存在困境的原因。第四部分是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衔接过程中的产生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首先,为了使“两诉”的衔接更加顺畅,应当上完善“两诉”的诉权理论,明确“两诉”的性质;其次,要加强关于“两诉”衔接的法律立法,对“两诉”现有的规定进行整合,结合实践中的经验,制定关于“两诉”衔接的法律规定;再次,关于建立“两诉”衔接规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一方面,关于健全“两诉”诉讼阶段衔接规则的内容,应明确“两诉”的适用范围并确立起诉在先原则:当同一损害事实存在“两诉”情形时,适用起诉在先原则,在后起诉的主体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的身份纳入到诉讼程序中、明确合并审理的衔接规则,增加共同原告制度;另一方面,为了填补磋商程序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间的制度真空,应当确立磋商制度的公告制度以及建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公告制度,行政机关在磋商以及起诉阶段应当发布公告告知检察机关与社会组织提前参与进来,避免其在不知道行政机关已经对生态损害案件介入的前提下提起公益诉讼,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确立磋商程序与调解、和解程序的协商机制,明确对磋商协议不予司法确认的法律效果。最后,应建立“两诉”证据衔接规则和共享机制以及确立“两诉”赔偿资金管理制度;
其他文献
<正>炎炎夏日,暑热难挡,翠绿爽口的苦菜便成了餐桌上必不可少的一道家常菜,受到人们青睐。民间自古有“小满之日苦菜秀”之说。小满后气候变化较大,暑气渐盛,人们容易出现燥热,引起上火、消化不适等症状。此时吃些苦菜不仅“败火”,对身体保健亦有益。夏季是阳气最盛的季节,气候炎热而生机旺盛。阳气外发,伏阴在内,气血运行亦相应地旺盛起来,活跃于机体表面。夏天的特点是燥热,“热”以“凉”克之,“燥”以“清”驱之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功能是周延对受害人的赔偿,惩戒和威慑不法行为,预防类似行为的重复上演,激励私人执法弥补公共执法的缺陷,从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持环境秩序与经济效率的动态平衡。但在《民法典》中对环境侵权邻域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并不明确,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在填补性赔偿的基础上成立,但并不是所有环境侵权案件都可以提起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惩罚性赔偿金建议采用弹性金额模式。因通常环境损害
《民法典》明确规定在消费侵权领域可适用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以下简称该权利),且将该权利赋予消费者个人,对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是否享有该权利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由于消费安全极为重要,出于对社会公益的保护,以及对消费者的维护,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已在大量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主张该权利并且已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如提起主体存在争议、惩罚性赔偿监管机制、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以及责任认
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夫妻双方会在登记离婚时,于离婚协议中约定部分共有财产不予分割,直接归子女所有,其中房产赠与较为普遍。而在婚姻关系解除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因一方或双方反悔主张撤销赠,子女请求父母履行约定,外部债权人主张对该房产强制执行等引发诸多纠纷。不论是现行《民法典》,还是原婚姻法、合同法等法律,都未对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条款作明确规定,实践中法院判决也不尽一致。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子女房产条款
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任务。而生态保护补偿的概念是明确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的基石,但我国生态保护补偿的法律概念主要源自于生态学、经济学等非法学专业领域。在理论研究和立法上,我国生态保护补偿的法律概念主要使用了生态学和经济学的法律概念,未能体现法学的价值取向与利益权衡以及法学概念属性。鉴于生态保护补偿的实践发展以及对法治保障的普遍要求,在法学意义上科学合理正确地定义生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保证制度的疑难问题之一,能对债权人和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产生重要影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诸多问题尚未能形成共识,对于相关争议问题,宜持如下立场:就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的关系而言,两者在期间的内涵和性质方面有所不同,前者是诉讼时效,在该期间届满后保证人享有抗辩权;保证期间则是法律创设的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特殊期间,若债权人未于此期间采取法定
当前未成年人触法事件受到社会的极大关注,犯罪低龄化问题也成为热点,《刑法修正案(十一)》回应了这样的形势,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进行附条件下调,但要真正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有效防治,必然需要回归对涉罪未成年人本身的研究。自2012年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根植于国家亲权理论、社会控制理论、标签理论及教育刑理论,致力于探寻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及影响因素,给予针对性
2018年,具有协商性司法特征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基本原则被写入《刑事诉讼法》,引起刑事诉讼程序的重大变革,成为改变我国控辩对抗关系司法现状的里程碑式节点。量刑建议精准化作为适用该制度的重要依托,在司法系统中稳步推行。长期以来,我国量刑规范多采取“估堆”式的粗疏化量刑方式,如今随着检察系统推动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需要,量刑建议精准化成为改革过程中的一大重点。而量刑建议的精准化在实务界和理论界引起了激
2018年海南被宣布作为中国首次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的建设基地,成为世界范围内炙手可热的经济发展及制度发展高地。灵活就业衍生于近现代多样化、复杂化的经济社会,是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一方面能够满足海南深度开放的需求,为海南引入更多的人才,另一方面能够为海南对标国际最高标准,营造“稳定-灵活性”就业市场提供内生动能。通过梳理国内外灵活就业政策及实践经验可知,灵活就业的认定、管理和权利保障是促进灵活就业法
生态修复是生态环境保护的技术手段,已经成为生态环境损害重要救济方式之一。随着生态环境恶化的加剧,各国环境保护的着力点也从过去的以污染防治转向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修复并重。为了实现生态环境的最大保护,不同国家选择的生态环境修复制度载体不尽相同。以损害救济权为请求基础实现对环境损害的救济和以监督管理权为作出以行政责令和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的前提都是为了实现对生态环境损害的保护,后者依赖于行政机关为主要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