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视域下生态保护补偿概念的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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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任务。而生态保护补偿的概念是明确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的基石,但我国生态保护补偿的法律概念主要源自于生态学、经济学等非法学专业领域。在理论研究和立法上,我国生态保护补偿的法律概念主要使用了生态学和经济学的法律概念,未能体现法学的价值取向与利益权衡以及法学概念属性。鉴于生态保护补偿的实践发展以及对法治保障的普遍要求,在法学意义上科学合理正确地定义生态保护补偿是为当下重要课题,亟待解决。通过比较分析可知学界对这一问题缺乏统一认识,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来探讨及厘定生态保护补偿的概念。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生态保护补偿的缘起及理论来源。生态保护补偿思想的形成基础深远而广泛,包括传统的生态环境伦理、公共产品理论和经济理论中的生态资本、明确利益冲突方向和公民环境权利和环境正义权利概念的法律基础。探索生态保护补偿的理论基础,有助于进一步理解生态保护补偿的概念。第二部分是生态保护补偿概念在规范性文件中的表达。通过查阅、梳理并总结中央和地方政府关于生态保护补偿概念的规范性文件,不难发现中央层面在生态保护补偿大多数都以政策的形式推行,在生态保护补偿概念的规定上并没有太多的直接明了的规定,不同文件之间缺乏统一的规范;而部分地区对生态保护补偿概念比较成熟明确。与中央政府的立法和实践相比,地方对生态保护补偿概念的具体规定“略胜一筹”。第三部分是对国外法学视域下生态保护补偿及类似概念和立法实践的分析。我国称之的生态保护补偿在国际上以Wunder提出的生态系统服务付费(PES)为主流观点,通过比较辨析国外学者对生态保护补偿概念的定义,国外的生态系统服务付费对我国生态保护补偿概念的探究界定有重要借鉴意义。第四部分是我国法学界关于生态保护补偿概念的相关争议及其焦点所在。经过长时期对生态保护补偿的研究探索,对于生态保护补偿概念众说纷纭,在法学界形成了以吕忠梅、杜群、李爱年等人的主流观点,由于理解的迥异,存在对生态保护补偿概念的理解内涵过大或者过窄等问题,对生态保护补偿没有形成统一的界定。第五部分为重新定义生态保护补偿概念及论证其合理性。对生态补偿及其相关概念分析和生态补偿构成要件分析,包括对生态补偿相关概念辨析以及法学视域下生态补偿概念的辨析,发现生态补偿措施与现有环境法律制度重合等理由来佐证生态补偿概念的新定义。处理生态保护补偿的扩张与继承内容之间的关系,是确定法律上的生态保护补偿概念的关键,才能合理借鉴相关学科生态保护补偿概念的研究成果,以论证重构生态保护补偿概念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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