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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是一种对已生效的错误判决的救济制度,是为保证诉讼公正而设立的。民事再审制度作为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有利于纠正法院的错误裁判,维护司法公正。但是,从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现行立法来看,无论从理念到具体的制度设计,均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这与保护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民事诉讼制度基本原则存在着悖离。 201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继去年12月20日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后,于本月又发布第二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指导性案例七涉及了民事再审中再审制度的构建、检察院抗诉的权限范围和依据、以及当事人撤诉的行使和检察院抗诉和当事人撤诉的冲突解决机制。对民事再审实务中存在许多问题作出了明确的答复。2013年最新民事诉讼法的出台,也给民事诉讼领域带来的不小的震荡,其在民事诉讼法中诸多方面的重大修改,将对民事诉讼领域带来重大影响。但是纵观整部新法,对于民事再审领域的立法规定,仍然存在不少欠合理之处。本文将重点结合指导性案例七反映出的问题进行分析。 本文总体结构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最高院指导性案例七所反映的民事再审领域中的问题,如再审制度的法律规定;检察院在再审抗诉中定位是否合理;以及当事人撤诉权行使界限在哪里;第二部分、第三部分、第四部分分别从再审制度、抗诉制度、撤诉制度的制度法理依据、立法现状、存在问题和解决途径分别作论述。第五部分结合全文,试图找出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在民事再审制度中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