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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成员之间的联系更加广泛和紧密,纠纷形态也呈现出与一些发达国家相类似的特点,逐渐向大型化和复杂化方向发展。为应对此种大型化的群体性纠纷,1991年颁行的民事诉讼法典,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借鉴美国集团诉讼和日本的选定当事人制度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我国群体性诉讼制度,即代表人诉讼制度。但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并没能发挥应有的解决群体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在实践中的运行效果与立法者、法学家和社会的预期差距较大,尤其是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很少被法院启用,立法资源有被严重浪费之嫌。当然这种局面是在多种因素的作用下形成的:一方面,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立法过于粗疏简单,存在严重的缺陷,从根本上制约了该制度功能的发挥;另一方面,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关系复杂,涉及民事、行政等众多领域的群体性纠纷也远远超出了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功能范围;加之我国法院内部不合理的管理模式和司法独立的缺失,让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实践中更是举步维艰。为此,本文运用比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在剖析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立法和司法实践和考察国外几种典型群体性诉讼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实际情况,提出了完善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具体建议。全文共分为以下三部分:第一部分,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分析。首先,对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立法背景、相关法条、程序构成、概念和制度特点进行详细归纳和总结;其次,结合司法实践,简要概述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最后,对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缺陷和相关制度环境进行反思,总结出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无法实现其制度预期的根本原因。第二部分,国外群体性诉讼制度研究。对国外几种典型的群体性诉讼制度,包括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德国的团体诉讼制度和日本的选定当事人制度进行剖析,对其概念内涵、制度特点、运行现状进行简要总结,从而为完善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和建立相关配套制度提供有价值的立法借鉴。第三部分,完善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设想。在前两章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具体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