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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以后,人们的社会生活不断出现的现代性的纠纷与矛盾,如消费者纠纷、环境纠纷、社会福利纠纷等,与过去一般纠纷有所不同,引发了一系列的新冲突。因为,传统的诉讼法理论中普遍采用的是“当事人适格理论”,即直接利害关系人才有原告主体资格。但是现代性的诉讼,在“诉的利益”上与传统的诉讼类型寻在差异,对“当事人的适格理论”产生了冲击。现代性的纠纷要求权利的救济及时和适当,不应出现权利救济的真空,所以应当扩大当事人范围,不仅赋予直接利害关系人有权将权利救济的请求诉诸法院,而且应当允许在特定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起诉。行政公益诉讼在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发展相对成熟,然而在我国,公民缺乏维护公益的积极性,宪法中没有关于公民行政公益诉权的规定,现行的法律法规也都没有对谁有资格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出规定。现阶段,如何确立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主体制度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问题。但是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对行政公益诉讼启动主体资格存在分歧。本文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主体的确立做了分析和探究提出了自己看法,也希望能对行政公益诉讼的研究出一份绵薄之力。首先,本文在第一部分阐述了行政公益诉讼相关概念,如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及其特征和法理基础。并立足于我国现状,分析我国这一制度的发展历程和存在的立法缺失问题。第二部分运用比较的方法阐述了美国法国日本等国家对行政公益诉讼启动主体的规定与做法用以借鉴。最后,找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的问题,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自己的见解,试图找出适合我国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启动主体制度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