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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正处在十分关键的时期,改革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其中以国有企业改革为重中之重,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国有企业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指引下,大量的国有企业进行了各种形式的改制。国有企业的改制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对微观企业制度进行的一系列的调整和改革。
毫无疑问,企业改制牵涉到多方利益主体。作者将关注点聚焦在企业改制中的职工权益保护问题上,目前国有企业职工由于企业改制导致自身权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成为了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文章以法律人的视角,综合运用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知识,从不同的角度全面分析了企业改制中职工权益保护的问题。
首先,作者回顾了对有关该问题的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并指出了现有研究的不足之处。然后文章在占有大量资料的基础上,系统论述了企业改制中职工保护的现状。作者运用实证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等研究方法,在归纳总结的基础上,指出了现存的种种问题,主要有职工丧失了对企业改制的控制权,出现了大量有关下岗和劳动合同的争议;改制企业职工的补偿机制存在许多不合理地方,职工普遍反映没有受到公平的对待;政府对企业改制行为的不正当干涉行为导致改制行为“变形”,忽视对职工权益的保护;相应的救济机制也不完善,法律体系也需要进一步修订。
针对现有理论的不足,作者通过运用不同学科知识,提出了赎买预期的理论,以此作为职工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该理论的核心就是认为,改制前,职工的待遇概括起来是“低工资、低消费、单位福利”,职工创造的价值都保存在国家和企业当中。相对应的,国家(包括国有企业)对职工的未来承担了保障的责任。过去职工享受到了国家给予的住房、医疗、子女上学就业等诸多福利,体现了“主人翁”的地位。职工对国家的这种预期是建立在对国家的信赖基础之上的,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现在企业改制了,一部分职工与企业的关系转变成劳动合同关系,一部分职工则下岗失业,职工的地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要置换,其对国家的预期就无法实现,为了补偿职工的这种预期利益,国家必须首先赎买职工的预期,将他们原来保存在国家和企业当中的价值通过货币或非货币的形式返还给职工,从而实现职工的预期。这样做有利于合理公平地补偿职工的信赖利益,对预期的保护是合同理论的精髓,体现了法治的精神。
以此理论为出发点,文章对现有职工保护的规定做了梳理,认为从现有的法律规定的权利体系中已经具备了。针对目前职工权益保护存在的两个主要不力原因:一是职工对改制过程的控制力弱,另一个是缺乏对职工权益的司法救济。由此,作者提出了流程再造和司法救济的完善建议。流程再造的核心在于增加改制行为的透明度,扩大职工参与改制的有效途径,有了职工的监督和参与,改制的阻力会减少很多,同时也可以起到事前预防的作用,有利于职工权益的保护。对企业改制中职工权益的司法救济是本文的一个创新点。目前我国对于职工权益保护的司法救济,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经验都显不足,作者认为,首先要明确企业改制行为的性质,即企业改制行为是民事行为,法院应按民事案件来受理此类案件;其次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制,加快制定和修改《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第三,要健全我国的群体性诉讼机制,应该借鉴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鼓励诸如律师等其他主体参与到职工权益保护当中去;最后,对于企业改制的司法介入问题,作者从司法能动主义的解释出发,结合法律的不确定性理论和企业改制的实际情况,认为应该适当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寻求在个案中对于职工权益的保护,减少社会的激烈对抗,将矛盾化解在法庭上。现在我们正在构建和谐发展的社会,这样的构想是社会进步的体现,是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