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保安处分制度是近现代法学领域中重要的刑法制度。许多国家如德国、意大利、日本、奥地利等国家都在本国刑法体系中设有专门篇章。与古典刑事学派所主张的不同,近代刑事学派主要主张针对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犯罪预防,而古典刑事学派着重对犯罪行为的研究并进行报应惩罚。自近代刑法学派产生以来,它与古典刑事学派的争论就从来没有停止过。自十九世纪起,欧洲各国完成了工业革命,而经济结构、社会结构转型所带来的是这个社会日益增加的累犯、少年犯、职业犯等犯罪。一些学者逐渐发现仅仅依靠以报应主义为主的一般预防远远不能遏制犯罪率的上升,他们对犯罪学的研究开始从犯罪行为研究转向对犯罪人的研究,由应然法转向了实然法的研究。由此,以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为主的近代刑法学派应运而生。在实证科学的日益发展下,居高不下的犯罪率迫使古典刑事学派不得不向近代刑事学派妥协——他们认为一种以教育、治疗、矫正、预防为主的强制措施,可以有效的遏制犯罪从而达到社会防卫的效果,这便是保安处分制度。自从有保安处分制度以来,保安处分制度的二元主义和保安处分的一元主义的争论就从来没有停止。二元主义主张划清保安处分制度和刑罚的界限,认为对于某些犯罪人来说,刑罚和保安处分制度应当并科执行。一元主义则认为保安处分应当完全替代刑罚,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应当适用保安处分制度,而科处保安处分的依据也非根据犯罪行为的刑事违法性,而是依据其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处分。但是现在各国对保安处分的立法依然依据的是保安处分与刑罚并行的二元主义立法模式。我国的刑事立法并无保安处分制度,与保安处分制度相对应行为制裁和矫正分别规定在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2013年停止施行之前的劳动教养制度中,一些学者认为应当将此三法都并入统一的刑法典当中,并将保安处分制度加入其中,笔者对此持赞同意见,因此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应建立保安处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