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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其中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机动车保有量的高速增长,在一方面给我们的生活和学习都带来了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给我们的生命安全带来了不可预知的隐患,为了保护公共安全,及时惩治日益增长的交通肇事行为,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虽然危险驾驶至此纳入到了以罪行处罚的法律明文,然而如何量刑、如何认定以及如何完善危险驾驶的审核标准一直备受法律研究人员的关注与争议。危险驾驶罪,从犯罪客体看,该罪侵犯公共安全及道路交通管理秩序;从客观层次看,醉酒驾驶以及追逐驾驶是一种比较抽象的犯罪对象,它并不以实际驾驶结果为实际罪责的构成要素,而是一种认定的危害驾驶行为;从主观方面看,该罪的主观罪过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论文通过对危险驾驶罪的相关内容及表现形式进行了详细的客观分析,对危险驾驶的社会危害以及相应的罪责都进行了详细的描述,进而为驾驶人员更好的区分危险驾驶与犯罪的关系提供了参考意义。论文主要从三个不同的方面阐述:第一部分主要阐释危险驾驶罪主观内容以及具体的表现形式。针对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进行了讨论。第二部分主要描述了危险驾驶的定义、组成、酒驾以及追逐驾驶等影响安全的驾驶罪责。论文根据酒驾以及追逐驾驶的认定标准从主观以及客观两个不同的层面进行了详细陈述并根据陈述分析结果提出了醉酒驾驶的刑事责任以及追逐驾驶的罪责标准。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论文在实现时主要针对当前社会交通事故认定过程中争议较大、不好分区罪责的交通事故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对比,明确危险驾驶与相关具体犯罪之间的不同,进而指出危险驾驶存在的犯罪行为,进而为驾驶人员实际道路安全驾驶提供一定的指导意义,这也是本论文实现的意义所在。作为一种刚通过不久的新的犯罪类型,系统地分析危险驾驶罪的资料有限,本文不敢自称有多少创新之处,文中对危险驾驶罪的一些观点和阐述主要是建立在前人的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总的说来,笔者对现行刑法持赞成的态度,相信危险驾驶罪会在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中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