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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年起上海、天津、深圳等地开展商业保理试点以来,我国保理行业发展迅猛,尽管相关部门为推动保理业务法律环境的完善一直在努力,但长期以来,我国保理领域始终没有专门的法律制度,保理合同项下的相关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也未能被独立规范,以致于保理业务定位不清、问题层出,相关纠纷难以得到系统化解决。我国国内保理业务一向以有追索权保理为主流,且相较之无追索权的保理,有追索权保理涉及的法律关系更为复杂,其在性质认定以及法律适用与实践方面具有更大也更为突出的争议。有追索权保理的性质为何?三方主体的特殊权利义务的基础何在?基础合同无效、存在禁止让与特约、应收账款重复转让、未来债权保理等特殊情况下有追索权保理的效力如何认定?诸如此类的问题都亟待理论化及系统化的分析与研究。本文主要由导言、正文三章以及结语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三章的主要内容概括如下:正文第一章“有追索权保理的概念与性质”主要对有追索权保理进行本质剖析与界定,首先是对保理的基本概念进行梳理,包括其定义、功能及分类,在分类中引出本文的核心有追索权保理这一主题;其次是重点介绍有追索权保理的性质在学界以及司法实务界的认定之争议,配合采用比较法与实证研究方法,梳理域内外对于有追索权保理性质认定的观点,其中典型观点包括债权让与说、债权质押说、债权让与担保说以及间接给付说;最后则在前两部分梳理与分析的基础上加以评价和斟酌研究,确定本文的观点与下文后续研究的出发点,通过综合对比各类学说的异同及优劣,本文得出在有追索权保理性质认定上采用间接给付说最为合理的结论,即有追索权保理的本质法律关系是借贷合同与间接给付的结合。正文第二章“有追索权保理的法律关系解析”是在定性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对有追索权保理这一较为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剖析与研究。在有追索权保理的关系中,主要涉及三方当事人主体:其一为负责开展保理业务的保理公司以及商业银行,即保理人;其二为基础合同中的供应商或卖方,即应收账款债权人;其三为基础合同项下的买方或客户,即应收账款债务人。本章主要对三方主体的民事权利与义务进行分别的具体梳理,在梳理各方权利义务的过程中,除运用请求权基础方法加深理论研究外,将重点探讨实践中经常会涉及的“保理人行使追索权的范围及顺序”、“保理登记与债权让与通知之关系”、“基础合同无效以及存在禁止让与特约情况下的保理合同效力判断”、“重复保理”等问题并得出相应结论,以达到厘清法律关系的同时解决实务问题的目的。正文第三章“未来债权的有追索权保理”则是针对性地研究有追索权保理涉及的一个最为典型且具有争议的特殊问题——未来债权的有追索权保理,本部分从未来债权的概念以及区分界定出发,首先对未来债权的范围进行认定,在此基础上重点讨论未来债权的可让与性的问题,进而对未来债权保理的效力加以认定。在讨论该问题时将结合域外法律规定及中国立法及司法实践现状进行综合分析,本文通过比较研究,肯定了未来债权保理的效力的同时,分析并进一步提出确认该类有追索权保理效力的合理前提条件,以期对实践中发生的相关争议梳理出一条解决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