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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直升机救助事业最早产生于海上应急救援体系中,自交通运输部于2001年起在北海、东海、南海海域先后建立起四支直升机海上救助飞行队后,直升机空中救助事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承担海上救助、陆岛救援、山地救援、神州系列飞船保障、空中医疗救护等任务,成为国家建设空中应急救援体系的重点发展对象。近几年来,国内出现了众多空中救助单位,除交通运输部救助飞行队外,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各重点城市也纷纷组建直升机空中救援队伍,直升机空中救助事业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快速发展。由于我国直升机救助任务80%以上采取绞车救助方式,这一救助方式决定了直升机救生员在直升机救助任务中的重要地位,直升机救生员这一新生职业由此诞生,并随着我国直升机救助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壮大,成为热门发展职业。然而,当前我国与直升机救生员职业相关的立法为空白,仅有一部2016年1月1日公布实施的交通运输部行业标准《直升机救生员训练和考核要求》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与之有关,立法空白导致了全国范围内各救助单位的直升机救生员管理混乱,不仅无法保障救助直升机救生员的切身利益,而且不利于我国直升机空中救助事业的发展。职业标准急需统一,工资待遇急需确定参考标准,监管机构急需统一,航空法律责任急需明确,直升机救生员职业急需立法。直升机救生员职业立法形式应最先选择从民航法形式立法。首先,由于此职业属于空中职业,与民航法联系紧密,且当前各空中救助单位的直升机适航条件、飞行员资质、航空器维修人员资质、管制人员资质、气象人员资质等均已纳入民航法管理,唯独直升机救生员未被纳入民航法管理。其次,目前我国民航法规体系已趋于成熟,涵盖内容广泛、管理全面,在民航法中确立直升机救生员这一技术岗位后,对其招收标准、任职标准、升级标准等通过法律条文加以规定,则直升机救生员的职业标准、工资待遇、资质监管等问题均将得以解决。选择从民航法形式着手立法,先构建立法体系,再对立法内容进行具体设计。对直升机救生员职业立法体系的构建,将从法律、行政法规、民航规章等三个层次进行,这是由我国民航法规体系的结构决定的。我国民航法规体系由1部法律《民用航空法》、27部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118部民航规章组成,从上而下依次为法律、行政法规和民航规章等三个效力等级。其中民航规章是民航法规体系最主要的组成部分,管理民航活动的具体方面。直升机救生员职业立法主要解决的是具体问题,因此将在民航规章这一层次重点进行立法设计。对直升机救生员职业立法内容设计时,应首先确立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在宏观上应与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相适应,推进我国空中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在微观上以解决当前国内直升机救生员管理混乱和保护直升机救生员切身利益为目标;在立法过程中应始终坚持科学性原则、适时性原则、民主化原则、合宪法化原则;对具体立法内容设计时,重点在民航规章这一层次展开,并参考民航法中飞行员的相关规定加以制定,具体解决各救助单位直升机救生员当前面临的招收标准、身体标准、基础训练标准、应急生存训练标准、初始训练标准、升级训练标准、教员训练标准、检查员标准、复训标准、差异训练标准、夜间训练标准、语言能力要求、休息制度、航空法律责任、执照颁发程序、直升机救生员合格审定程序等不一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