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过失相抵规则本系侵权责任领域的规则,但是在司法实践合同违约责任纠纷中,往往也充斥着守约人亦存在过错的情形,而在此时该如何认定违约人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及是否应将过失相抵规则同样适用于违约责任中?201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三十条似对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在我国违约责任归责原则采严格责任为原则、过错责任为例外的背景下,该等规则的适用是否得当以及根据民法公平原则应该如何处理该等问题实为一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旨在讨论在我国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背景之下,过失相抵是否应当在我国违约责任中适用,具体分以下三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首先明确辨析了过失相抵规则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再者对相关易混淆的责任相抵规则、减损规则的概念进行了梳理与比较,并对上述规则之间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对比,从而通过比较将过失相抵规则与其他易混淆的概念区分开来,在概念上划清了对过失相抵规则的界定。第二部分分别系统地阐述了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违约责任确立的归责原则,由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法律渊源、法律结构等各个方面都存在着差异,况且在上述差异存在的背景下确立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亦不同,笔者通过比较两大法系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法理基础和产生原因的不同。同时,在阐述两大法系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基础上,对两大法系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的源流与发展进行了梳理,明确两大法系在其各自归责原则范围内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的合理性问题。第三部分通过相关生效判例的解读和研究,首先对于我国违约责任确立以严格责任为原则、过错责任为例外的归责原则的法理基础与历史因素进行了必要的探究,再对我国在违约责任领域不应适用过失相抵规则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同时笔者认为只有在加害给付情形下始有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的必要,且基于公平原则应以责任相抵规则替代过失相抵规则在违约责任的适用,并提出相应地应对《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过失相抵责任的规定应予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