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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发生的肖志军拒签事件(以下简称肖案)使得人们开始思考一个问题:当患者处于生命危急的情况时,医疗机构是否有权在不经过患方同意的情况下对患者进行紧急救治?此事件之后,2009年正式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对该问题进行了规定,即: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可是这样的一条规定,并没有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比如2017年8月31日发生的陕西榆林产妇跳楼事件(以下简称榆林事件)。在该事件中,产妇本人已经明确表示要进行剖腹产,可是医疗机构仍然坚持只有当其家属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时,才可以进行手术。救死扶伤一直是医生的天职,不知从何时起,医生救治病人也要变得畏首畏尾。由此可见,虽然我国法律对医疗机构的紧急救治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是在实践当中,这一规定变成了一纸空文。医疗机构在遇到紧急情况的时候,还是在强调一些程序性的问题。此外,从这类事件发生后医方的回应来看,他们认为自己是在尊重患方的知情同意权,以此来表明自己在该类事件中不存在任何的过错。那么十年前因肖案所换来的《侵权责任法》中对于紧急救治制度的规定为什么没有让榆林的这位产妇得救呢?医疗机构为什么不愿意使用该制度?如何去完善该制度从而避免类似问题发生呢?这就是本文要研究的问题。本文在第一章对肖案以及榆林事件中所发生的医方拒绝适用紧急救治制度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其次,还对紧急救治制度的特征进行了研究。本文在第二章,介绍了与之相对的概念知情同意制度,并且阐述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本文在第三章对《侵权责任法》第5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进行了分析,从而探求出现阶段我国医疗机构适用紧急救治制度存在的困境。通过对其所存在困境地分析,试图寻找完善我国医疗机构适用紧急救治制度的对策。本文第四章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紧急救治制度的对策。研究医疗机构紧急救治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可以更好地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其次,可以使得医疗机构全心全意地救治患者,没有任何地顾虑,在如今这个医患关系紧张的时代,这会有助于改善患者对医疗机构的印象,提高医生在人们心中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