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对合同信赖利益的关注和研究是商品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体现了由静态的财产关系向动态的财产关系转变的时代法精神。然而长时间以来,理论界对信赖利益的概念仍然莫衷一是。从起源的角度看,大陆法系的德国学者耶林首先研究了合同之中所涉及的信赖利益相关内容,他同时针对缔约过失过程中的有关责任问题加以全面阐述。在普通法系之中,所涉及的信赖利益保护作用的法理基础是富勒和帕迪尤提出的“信赖利益”。由于两大法系的具体背景以及相关文化等均存在一定差异,所以,也导致了不同的国家之间所建立起来的相关法律框架也会存在差异。不过,在建立法律框架的过程中,所应用到的一些法理基础以及法律的价值追求等方面基本上是统一的。因此需要在理论上加强研究,还要着重从立法上逐步完善。本文正是基于此,对现行中国合同法下的信赖利益保护有关内容加以全面的论述与分析,同时就上述分析制定了具有较强针对性的优化建议。
除引言之外,此次研究所撰写文章一共包含有下列四个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在此部分之中,首先针对信赖利益的概念加以明确与界定。而在针对信赖利益具体的内涵分析过程中,笔者首先介绍了四种学说:“损失说”、“处境变更说”、“利益说”和“权利说”并对着四种学说进行了评析,然后分析了信赖利益的特征及其与相关概念之间的区别,并对合同法的信赖利益保护与行政法的信赖保护进行比较,通过前者的保护方式、法律价值、以及责任分配依据总结出前者的特殊性,接下来对信赖利益保护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笔者认为:“信赖利益”是指,在诚实守信原则的指导下,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一方根据对方的合理信赖为订立或履行与另一方的合同付出的合理成本,或放弃与其他潜在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机会。
第二部分,信赖利益保护模式的域外法考查。笔者首先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国家在信赖利益保护这一问题上的不同制度,其次从产生状态和目的上、产生基础上和价值取向上考察了二者相同之处,从打破法律传统、设计思路、适用的场合和产生的约束、成立的要件和救济手段等角度探究了二者的不同之处。总体而言,在大陆法系之中,针对信赖利益实施保护的具体途径其是借助于建立的缔约过失责任体系。而在英美法系之中,针对信赖利益实施保护的具体途径其是借助于建立的“允诺禁反言”规则。
第三部分介绍了中国合同法中的信赖利益保护制度的现状并进行了分析。首先,笔者立足于中国现行合同法的立法原文,从消极保护和积极保护两个方面剖析了中国信赖利益保护制度的现状。然后笔者针对现状进行总结,提出中国在信赖利益保护方面存在着以下四个问题:(1)过于严苛的故意要件;(2)立法列举的不完整;(3)概念不明确、立法体例的科学性有待商榷;(4)法律用语不严谨。
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提高中国的信赖利益保护水平的一些构想。笔者从准确界定有关信赖利益具体概念与内涵,进一步强化针对信赖利益相关问题以及理论分析和研究工作,进一步的明确发生信赖利益损害情况下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对完善现行《合同法》42条和51条规定和引入证据优势规则来完善举证责任等角度为中国将来的立法或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提出了一些不成熟的建议。
除引言之外,此次研究所撰写文章一共包含有下列四个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在此部分之中,首先针对信赖利益的概念加以明确与界定。而在针对信赖利益具体的内涵分析过程中,笔者首先介绍了四种学说:“损失说”、“处境变更说”、“利益说”和“权利说”并对着四种学说进行了评析,然后分析了信赖利益的特征及其与相关概念之间的区别,并对合同法的信赖利益保护与行政法的信赖保护进行比较,通过前者的保护方式、法律价值、以及责任分配依据总结出前者的特殊性,接下来对信赖利益保护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笔者认为:“信赖利益”是指,在诚实守信原则的指导下,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一方根据对方的合理信赖为订立或履行与另一方的合同付出的合理成本,或放弃与其他潜在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机会。
第二部分,信赖利益保护模式的域外法考查。笔者首先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国家在信赖利益保护这一问题上的不同制度,其次从产生状态和目的上、产生基础上和价值取向上考察了二者相同之处,从打破法律传统、设计思路、适用的场合和产生的约束、成立的要件和救济手段等角度探究了二者的不同之处。总体而言,在大陆法系之中,针对信赖利益实施保护的具体途径其是借助于建立的缔约过失责任体系。而在英美法系之中,针对信赖利益实施保护的具体途径其是借助于建立的“允诺禁反言”规则。
第三部分介绍了中国合同法中的信赖利益保护制度的现状并进行了分析。首先,笔者立足于中国现行合同法的立法原文,从消极保护和积极保护两个方面剖析了中国信赖利益保护制度的现状。然后笔者针对现状进行总结,提出中国在信赖利益保护方面存在着以下四个问题:(1)过于严苛的故意要件;(2)立法列举的不完整;(3)概念不明确、立法体例的科学性有待商榷;(4)法律用语不严谨。
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提高中国的信赖利益保护水平的一些构想。笔者从准确界定有关信赖利益具体概念与内涵,进一步强化针对信赖利益相关问题以及理论分析和研究工作,进一步的明确发生信赖利益损害情况下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对完善现行《合同法》42条和51条规定和引入证据优势规则来完善举证责任等角度为中国将来的立法或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提出了一些不成熟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