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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源于罗马法的规定,为债的发生的原因,是法律事实的一种。其规范的目的在于取除“收益人”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的利益。所以不当得利在财产变动价值的判断及其调整的机制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现代不当得利制度奠基于衡平观念,但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渐获得独立,并在非统一说的支持下,将不当得利类型化,对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也依其类型规定不同的认定标准,并对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内容和范围以及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均有详尽的论述。反观我国,不当得利制度在立法上显得单薄,学说理论上未见深入,司法实践中依然混乱。本文通过对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的理论基础,不当得利的类型化,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以及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的阐述,探讨了不当得利制度的基本问题,希望对完善我国不当得利法的理论体系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