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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网络服务提供商是网络空间的一个重要共同管理者,同时也对网络犯罪的实施有着非常深远地影响。面对当前我国网络犯罪频繁发生的情况,如果一味的采取对可罚的网络中性业务行为扩大处罚范围与程度的措施,不仅会倾向于对网络中立业务行为呈全面处罚的趋势,而且还有将共犯进行正犯化处罚之嫌,更是突破我国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处罚逻辑,这种处罚逻辑实质上是违背了法治原则与罪刑法定,会一定程度上影响网络的运转与发展。近一百年来,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都是德国理论与实务界讨论的热点论题,其主要内容多从客观归责的角度上进行认定。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在认定网络服务商中性业务可罚与否的问题上,有呈现出对处罚范围进行限制的趋势。为了将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与维持网络服务提供者正常业务运转的愿望一并达成,只有网络服务商在日常的职业行为中客观上制造了不被法所允许的风险,在主观上“明知”他人的犯罪行为并且秉持希望犯罪发生的态度,才能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中性行为进行刑罚处罚。除此之外,应该对不同类型网络服务商行为的容许度进行区别对待,并针对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的现状进行进一步地认定。本文以快播案件的发生为问题探讨的出发点,以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作为中心,通过解读《刑法修正案(九)》的第287条之二的条文规定,进一步深刻探讨网络服务提供者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在多大范围限度内承担刑事责任等问题,在实践中为防止过分扩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处罚范围提供一定的参考。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网络中立帮助行为问题的起源与现状。要对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进行研究,首先就要明确中立帮助行为是如何被提出的,它又是怎样的一个发展过程。为了引起实务界对网络中立帮助行为问题的重视,就要从中立帮助行为的理论研究上打开突破口。其次列举我国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案例来说明网络中立帮助行为问题的严重性以及本文所探讨议题的重要性。第二部分通过阐述国内国外学界在理论上对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的态度,来表明笔者的理论观点。虽然各个理论观点针对处罚范围的限制程度与限制范围有不同的立场,主要有主观、客观、折中三种学说,但是对于应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范围达成了相对一致的意见。本部分意在分析不同学说立场的可取与不足之处的同时,来阐述本文的观点论调。第三部分主要为对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如何判断的问题。从风险容许的程度上分析,来研究客观不法构成该当性要件;从对主观“明知”的认定与实践上相结合,来对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入罪进行推断。第四部分笔者通过列举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典型案例,来对其可罚性进行一一的阐述。通过列举网络中立帮助性为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三种分类,分析每种网络服务行为本身的危险是否达到了值得作为帮助犯加以处罚的程度,并着重研究P2P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刑事责任。第五部分论述如何限制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入罪与处罚范围。通过前四个部分的铺垫与分析,为了防止过分苛责网络服务商的行为,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转与发展,对《刑法修正案(九)》287条之二进行反思,并结合对共犯规定的分析,对限制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范围提出相关的见解与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