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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是二战后才提出,并日益受到重视的人权,如今已成为现代信息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项民主政治权利。本文通过对现有各种知情权概念的梳理和辨析,从权利的性质出发重新定义知情权的内涵与外延,将知情权分为公法领域的知情权与私法领域的知情权。本文认为,知情权的核心思想是公众有权要求政府公开信息,其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是不平等的,权利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公共信息,权利内容具有多样性,包括接受权、请求权、获得帮助权等。知情权的基础性、广泛性、多重性和公益性特征,使其具有宪法性的基本权利地位。通过对知情权的历史性考察,本文认为知情权意识源于民主、法制的进步,思想自由市场理论催生了表达自由,并确立了知情权在表达自由中的从属权利地位,宪政思想则奠定了知情权成为一项新人权的基础。透视世界主要国家的知情权制度,笔者发现,这些国家无不通过多样化的立法模式,多方面保证公共信息的畅通;媒体作为政府信息发布的重要途径,成为公众实现知情权的主渠道;知情权作为权利设置的目的之一是通过要求国家公开信息以制约政府权力,因此以政府信息公开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共同构成知情权法律制度。本文认为,知情权制度不可能由国家机关主动构建,而只能由下而上,并主要通过民间组织和团体的力量推动国家立法。本文通过分析知情权在中国的现状,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提出立足中国国情加快信息公开法制建设的设想;通过分析中国现行保密制度忽视公民知情权的弊端,主张把修改保密法与制定信息公开法结合起来;通过分析现行国家秘密鉴定制度的缺陷,主张重构国家秘密鉴定制度。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知情权救济是知情权法律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考察国外知情权救济的模式和特点,结合中国实际,本文提出了构建公益诉讼的知情权救济模式。贯穿全文的法律理念,是以权利制约公权力,建立服务型的责任政府,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充分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