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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股权质押业务成为越来越重要的融资途径。虽然近年来我国股权质押业务的发展十分迅速,但其安全性、合理性和背后可能隐含的各种风险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股权质押后为避免质押品价值下跌的风险,大股东有强烈的动机与管理层合谋通过操纵上市公司盈余来维持或提升股票价格。与此同时,质权人这一外部治理角色的引入会强化上市公司的外部监督,进而影响其盈余管理方式的选择。大股东与管理层合谋实施真实盈余管理会损害公司长期价值,侵占中小股东利益。此外,大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会增强控制权杠杆效应,强化大股东的侵占效应。合理的股权结构有利于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其他股东对第一大股东的牵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大股东的利益侵占行为,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相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我国民营上市公司面临更强的融资约束,民营上市公司大股东更有动机去运用股权质押来获得更多融资机会。由于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相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更为集中,内部股权制衡力度也更弱,民营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行为带来的风险隐患也较大。本文选择我国民营上市公司来研究大股东股权质押背景下的盈余管理问题。首先,本文对股权质押动机及经济后果、盈余管理动机及方式等方面的现有文献进行了回顾。其次,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等理论基础,分析了大股东股权质押影响公司盈余管理的作用机制。接着,本文分析了大股东股权质押背景下的盈余管理动机、盈余管理方式及选择和股权制衡的治理作用。最后,实证检验了本文提出的以下研究假设:(1)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民营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与真实盈余管理存在正相关关系,与应计盈余管理存在负相关关系;(2)较高的股权制衡度可以削弱民营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对盈余管理的影响。本文将解释变量股权质押定义为“上期期末第一大股东是否进行股权质押”,用于研究大股东股权质押后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以2007—2017年非金融行业的民营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采用Dechow(1995)的修正琼斯模型、Roychowdhury(2006)与李增福等(2011)度量真实盈余管理水平的方法,衡量了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的应计和真实盈余管理水平。本文中股权制衡度变量用公司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比值来衡量,并将股权制衡度大于同行业同年度上百分之三十分位的样本划分为高股权制衡度组,将小于同行业同年度下百分之三十分位的样本划分为低股权制衡度组,分组进行OLS回归。本文的实证检验结果表明:(1)民营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会导致公司应计盈余管理水平降低,而真实盈余管理水平上升;(2)民营上市公司较高的股权制衡度能够起到削弱大股东股权质押对盈余管理影响的作用。针对股权质押背景下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本文从完善外部治理机制、健全内部公司治理机制和优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首先,应完善上市公司的外部治理机制。民营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后,质权人对其进行的风险管理应该更加严格,更好地发挥其外部治理作用。其次,合理的股权结构可以起到抑制大股东股权质押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作用,提高上市公司盈余质量。最后,上市公司应详细披露股权质押所得资金的金额及用途,这将有助于利益相关者对公司投资与再投资价值的判断。进一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降低股权质押带来的风险。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现有文献中与盈余管理行为相关的研究大多是从内部治理的角度展开,较少从某些特定背景下外部治理环境变化的角度分析公司盈余管理行为。本文选择民营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这一特定的情景,拓展了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及其方式选择的研究,并丰富了有关股权质押经济后果方面的研究内容。另外,本文提出了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健全我国上市公司内外部治理机制的建议,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完善我国相关制度环境。本文研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缺乏对股权质押的融资用途、股权质押期的长短和质押折扣率的考虑,忽略了行业属性、政治关联和企业生命周期等因素对企业盈余管理产生的影响,这些也是后续研究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