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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经济的发展进程中,积极发展慈善事业、建立公益组织成为各国面临的重要课题。基金会是发展公益事业的重要力量,现阶段基金会已遍布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其涉足范围涵盖教科文卫体以及环境保护、宗教和社会福利等多个领域。由于涉足领域全面并有雄厚的资金支持,其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日趋提高,重要性也愈发彰显。因此如何有效地管理基金会并将其纳入到法制轨道中来,已成为21世纪不容回避的新议题。在研究监管与治理之前,应首先对基金会进行准确的法律定位,并对其进行恰当分类。通过研究美国与德国对于基金会的分类,我们可以发现,其分类均是考虑了基金会的生成情境、顺应了基金会的发展方向。美国的基金会是自下而上发展,在社会基层萌芽,根基稳固。因此美国分别依据资金来源不同和发起者来源不同对基金会进行分类。这样符合自由平等的法律理念,同时有利于政府对于非公募基金会的规制。德国对于基金会分类的理论基础来源于权利财团与独立财团理论,通过此种分类将基金会纳入到法人治理的范畴,使其按轨道运行,充分发挥基金会的积极作用。我国现行法规把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与非公募基金会是由我国当时社会大环境以及经济发展大背景决定的。我国长期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缺乏公益慈善的思想传统和制度环境的支持,实践经验不足,加之民间资本日益膨胀,情急之下借鉴美国的分类方式也是可以理解的。并且这种分类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对于规范和引导基金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其局限性不容忽视,由于基金会发展迅猛,原来的分类方式具有严重的滞后性,并且造成对部分基金会制度上的歧视,使基金会的治理结构出现问题。当今我国欲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达成社会保障的目标,则需对基金会进行切合实际的分类。结合我国当今现实,在法律实践中可以抛开公募基金会与非公募基金会的传统模式,尝试将基金会分为官办基金会、官民合助型基金会与民办基金会。这在根本指向上符合使基金会契合法人治理结构的目的,在具体环境上妥适于中国的政治经济氛围。这种分类方式基本涵盖了我国领域内的形态各异的基金会,可以给予其相同的法律地位,可为充分发挥基金会的公益作用奠定坚实的基础。恰当的分类是为了更好地治理,我国基金会尚未形成固定的管理模式,如果将三大类基金会分而治之,嵌套法人治理的方法不失为明智之举。在基金会治理方面,外部要保持其自身的独立性,并与政府组织建立并维持伙伴关系;内部要打造基金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