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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论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完善。
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一项极具中国特色的农地制度,是我国劳动人民自发进行生产关系变革的一项伟大历史创举。研究和分析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对于认清农村问题的深层次矛盾,解决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遇到的现实问题,构建完善的农村法制体系,寻找农村改革和生产力解放的突破口,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中国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这一社会规律的必然结果。先前的人民公社制度剥夺了农户的经营自主权,不能解决对农民付出的劳动进行准确计量的问题,抑制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而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正好解决了这个问题,农户有了经营自主权,农民付出的劳动与他的最终收益直接挂起了钩,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农村改革也因此取得了决定性胜利。但是,农村生产力水平达到一定程度后,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将如何发展?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方式还要不要坚持?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如何与农村的现代化对接?这些问题越来越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答案。事实上,农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不仅符合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普遍规律,符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也与农业现代化不相矛盾,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通过制度革新,是完全可以满足农村经济的产业化需要的。
回顾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人们对我国土地制度的争论,对土地承包制的缺陷,理论界曾有人对土地承包制的有效性和发展前途持怀疑态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农村应实行土地的国家永佃制,即在宣布农村土地国有化的同时,赋予农民永佃权,通过这种一虚一实的改革,打破农村土地的社区堡垒,给农户更加稳定的土地产权,从而建立起能促进土地投入和土地流转的集中产权制度<1>。还有一种观点曾主张实行土地私有制。关于我国农地私有化的观点早在1985年就已出现,1987年-1989年之间呼声日益高涨。20世纪90年代以来,有的学者在讨论产权过程中,采取迂回的方式表达了对农地私有化的观点<2>。这种观点和前一种观点相比更进一步,主张摈弃土地公有制这一虚名。而上述两种观点事实上都承认,农村土地承包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外部性问题和不能取得规模经济收益的问题等,并且它们都认为,要建立起能够进一步克服外部性,促进农户进行土地投入的激励机制和降低交易费用,促进土地流转和集中,促进土地规模经营的土地市场,就必须赋予农户更加完整、充分和稳定的土地权利。但不同的是,持前者观点的人,把建立这种权利的希望寄托在永佃权上;持后者观点的人,认为只有土地私有化才能更好地满足上述要求。从制度变迁的收益与成本分析,越来越多的人逐步认识到,我国农地制度建设朝着效率方向迈进的最经济的路径是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制。这是因为,就制度变迁的收益看,实行国有永佃制或私有制后能够取得外部性内在化收益,市场配置收益,土地规模经济收益等各类收益,并不像原来主张这两类观点的人所想象的那么大<1>。农村家庭承包制的实行,由于确立了农户对土地的承包权,因此,已经取得了人民公社制度下土地集体经营制度中潜藏的大部分外部性内在化收益,实行永佃制或私有化取得这类收益的可能性已十分有限,何况进一步强化土地承包权也能够挖掘这种有限收益。至于市场配置收益和规模经济收益,实行土地承包制后,我国的土地制度已经能够比较好地对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等外生条件变化带来的获利机会做出有效反应,这两类收益取得程度的关键制约因素已不是土地制度本身,而是制度外的外生条件。而就制度变迁的成本看,无论是私有化还是名义上的国有化,任何试图触动现行集体所有制的变革,其成本较之保留这一制度形式的制度变迁还要大,尤其是私有化。
从我国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发展来看,土地承包经营的模式经历了一个从禁止到试行,从政策性制度到法律性制度,从不稳定的权利到稳定的权利,从集体承包到家庭承包,从包产到户到包干到户,不断发展,不断健全完善的过程。其间的每一次嬗变进化,都是一次不断试错和自我纠正。土地承包经营的模式满足了农民要求自主拥有土地权利的迫切愿望,同时维护了土地公有制的框架,实现了效率与公平的完美结合。正由于这个原因,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到目前为止,仍然能够在中国农村展现其独特魅力,不失为促进中国农村生产力发展,改变农村落后面貌的一项合理制度。特别是2 0 0 2年8月2 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法》后,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作为中国最基本的农地制度将农民和土地的关系固定下来,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农业选择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绝非偶然。实行家庭经营,既是古老的历史现象,又是广泛的世界现象;它既适应传统农业,也适应现代农业。我国农业的家庭经营与世界上多数国家的不同之处在于实行的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基础上的家庭承包经营,而不是土地私有基础上的家庭经营。由于土地作是农业生产最基本的要素,同时又直接关系到九亿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整个国家的安全与稳定。因此,完善土地的承包经营制度的关键是要在稳定的基础上创新,在保障的基础上发展。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实现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的转移,是一个渐进的、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土地就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有了这个生活保障,农民在分工分业的过程中就可以进退有路,就不至于象有些发展中国家那样,在工业化过程中出现大批破产的无地农民不得已而沦为大城市中的贫民。但是,顽固地坚守土地分散经营是不正确的,农业要实现现代化,必须走产业化的道路,允许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适当集中,搞规模经营。不能借口稳定剥夺了农民发展权。通过建立稳定的承包经营的关系,强化承包经营权的财产属性,使农民有恒产且有恒心,从而提高土地生产效率,达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