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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共同设想的提出是在2000年11月于新加坡召开的中国与东盟领导人会议期间。2002年11月4日,总理朱隆基代表中国与东盟各国领导人一同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正式签署标志着中国与东盟各国的经济、贸易的合作进入到一个崭新的阶段,中国和东盟之间的经济、贸易合作关系实现了真正跨越式的发展。随后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又签订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以下简称CAFTA《争端解决机制协议》)。CAFTA《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的签定一定程度上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各项贸易措施的实施提供有力法律保障,为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在法律框架下进一步拓展经济贸易的合作奠定了基础。但该协议仍有诸多不足之处,并且该协议自签署至今仍未真正发挥作用。本文主要以中国与东盟各国在CAFTA《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中达成的共识为基础,通过阐述C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比较和借鉴世贸组织关于争议解决机制的相关规定,结合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趋势,分析CAFTA《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建议。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CAFTA《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的概述,主要介绍了CAFTA《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的产生背景、意义、特点,包括相关机构的设立、程序安排和执行方式。第二部分对CAFTA《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的规则和内容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相关内容进行比较,主要针对两者之间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适用范围与主体、工作时限和争端解决机构及争端解决机制的评价等方面的异同。第三部分分析CAFTA《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存在的问题以及现实缺陷。第四部分对如何完善CAFTA《争端解决机制协议》提出具体建议,如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制建设,以及CAFTA《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中有关于常设争端解决机构的设立,仲裁程序中仲裁机构的设置、仲裁人员的选人、仲裁裁决的复核和执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