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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是我国林业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目标,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林业建设方针的转变,特别是依法治林方略的确定,国有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有所改善,管理水平也有所提高,但国有森林资源的“两危”局面依然严重,国有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仍然任重而道远。本论文基于对国有森林资源法制化管理现状的分析,系统运用现代林业、可持续发展、林业产权和自然资源法等理论,通过构建国有森林资源的法制化管理体系,实现国有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完成林业跨越式发展的历史任务。 通过对美国、德国、加拿大和日本国有森林资源法制化管理情况的分析,指出国外林业发达国家在对国有森林资源的管理都依据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的管理机构、严格的行政执法和有力高效的监督作为保障,也就是说,都实行对森林资源的法制化管理。借鉴国外经验,立足我国国有森林资源管理的现状,构建以《森林法》等森林资源法律规范为依据,以中央《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为指导,以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为方针,以增加森林资源总量,提高森林质量,实现森林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生态优先、社会经济效益兼顾,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和确保国土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为基本原则,以国有森林资源的立法体系、国有森林资源的经营法制化、林业行政执法和监督保障体系为构成要素的国有森林资源法制化管理的体系。 通过对国有森林资源法制化管理的立法体系分析,指出完备的森林资源法律法规体系是实现国有森林资源法制化管理的前提,修改现有的《森林法》等综合法律法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林业建设方针调整后的国有森林资源管理需要,制定《国有林经营法》,针对国有森林资源管理和国有森工企业经营制定专项的法律制度,规范国有森林资源管理行为,保障各方主体的利益。 从国有森林资源法制化管理体系的微观主体的经营制度的法制化分析研究,针对国有森林资源的产权流转、林地资源管理和国有森林资源监测等国有森林资源的经营运行,指出通过改革我国国有森林资源使用权,重构森林资源的产权法律制度,完善森林资源流转的法律制度;通过法制手段加强林地管理,防止林地流失;依法强化国有森林资源监测,实现国有森林资源监测制度的法制化。真正实现国有森林资源的法制化经营。 国有森林资源法制化管理体系的宏观主体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法制监督和法制宣传的法制化是国有森林资源法制化管理运行的宏观保证。国有森林资源的行政执法力度、执法监督强度和普法宣传广度直接关系到森林资源法制化管理的实现程度,必须加强国有森林资源的行政执法、监督和普法宣传等措施,只有依法强化执法力度,提高监督效率,完善普法体系和法律服务,才能确保法制化管理的有效运行,真正做到国有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