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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曾饱受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被迫签订了大量不平等条约,这些丧权辱国条约给近代中国的政治、经济、法律都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其中一些不平等条约甚至贻害至今,造成历史遗留问题。依据国际法有关理论,对这些不平等条约进行分析,以史为鉴,对于今天的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本文将以国际法有关理论为基础,从国际法的角度对近代史上的条约进行考察。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一些基本问题和概念。在国际法上,“不平等条约”是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学概念,一直存在争议。但不可否认,不平等条约在国际交往实践中是真实存在的。谈论“不平等条约”首先必须厘清两个概念:条约和不平等。对条约概念应从缔约的主体、形式及内容要件方面进行界定;“不平等条约”中的不平等在法学上则是指国家不平等。不平等条约的判定标准应该包含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方面。另外,“不平等条约”一词是二十世纪之后才出现在汉语中,它是由中国人创造的用以表达长期被压抑的愤怒沮丧情绪的一个媒介。费正清将为害近代中国一百余年的不平等条约体系称为条约制度,必须看到,条约制度在中国和东亚的形成,是在近代欧洲国际法发展的基础上,与资产阶级对外扩张的内在动因相结合,利用武力迫使中国加入西方列强主导的国际秩序并摧毁东亚原有的封贡秩序的过程,条约制度本质上是非正义的。第二部分着重分析了不平等条约的效力。从国际法的角度,由于近代国际法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它能够成为欧美国家之间平等往来的规范,另一方面它又被当做侵略和奴役弱小国家人民的法律上的依据。因此,不能一概否认不平等条约在传统国际法上的效力。然而,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与国际法的长足发展,因强迫而缔结的条约被视为无效,以此为标准,近代的不平等条约均应归于无效。从国内角度看,晚清时期,随着清政府对条约拘束力认识的变化,不平等条约逐渐在中国确立了全面的效力。清政府覆灭后,北洋政府进行了一些修约废约活动,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未从根本上动摇不平等条约的地位和效力。南京国民政府也在废除不平等条约方面做出了努力,并在抗战时期从形式上全面废除了近代以来的不平等条约,使得这些条约在法理上失去了效力,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条约的遗毒犹在。直至新中国成立后,才真正彻底废除其效力。第三部分分析众多不平等条约给我国的发展带来的巨大影响。这些不平等条约像一道道枷锁,严重阻碍了中国的发展与进步,列强凭借这些条约中各种特权,从中国掠夺了大量的财富和资源,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苦难。同时客观上促进了当时先进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和思想在中国的传播,为中国向近代化转变打下了基础。本部分先整体上分析了不平等条约对于中国主权、领土、外交观念等的影响,进而具体从有关领事裁判权的条约、有关领土边界的条约和有关殖民地的条约等分析了它们对近代中国甚至对当今中国的影响。回顾中国历史上的不平等条约,再次印证了落后就要挨打的真理,一个国家在国际社会的地位和影响力与其实力成正比。现代国际法在维护国际和平与规范国际竞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但是国际法不是万能的,国际交往还是以实力为后盾。国际法无用论和过分迷信国际法的观点都是不可取的。因此我国应在努力提高自身综合国力前提下,尊重国际法的同时,充分利用有关国际法规则保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努力推动国际社会建立公平公正的国际秩序与构建和谐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