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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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誉为“东方经验”的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首创于我国,并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在纠纷的解决上,表现出了巨大的生命力与富有特色的制度价值。无异于任何其他制度,人民调解制度的产生有历史条件下的必然,同时又是当时现实背景条件下实践智慧的总结。也正是因为制度与所处社会环境与条件的这种依存关系,随着社会的变迁,各种因素的变化,人民调解开始运行不畅,甚至被束之高阁。国内对ADR的倡导与重视,给人民调解的重现生机带来了契机。国外具有先进理念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自然可以借鉴引进、消化移植,但本土已有制度的重整与改革如果做得好也许会是件事半功倍的事情,而人民调解作为我国现有ADR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与完善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关注。遗憾的是学术界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多还停留在较为表面的层面,对制度的建言多是一些诸如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加大对人民调解的物质帮扶与投入等硬件条件的分析。本文的写作目的就是希望可以在已经资料以及作者现有认知能力与水平的基础上,尽可能的深入系统的进一步讨论这个问题。本文尝试着贯穿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和思维,用动态的、发展的眼光看待法,重视法与社会的深刻内在联系,把社会作为法的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文章将分成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在阐述调解及人民调解的基本概念与特征的基础上,从社会对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需求、调解与诉讼的功能优势互补,以及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的弊端三个方面论证在我国进一步完善与发展人民调解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全面的介绍了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历史发展与制度概况,通过数据说明与个案描述指出了制度运行不足的现状。最后一部分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对现行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构想,即由教化型向在判断型与交涉型之间寻求一种必要的平衡的新型的调解制度进行转变;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培育人民调解发展的必要社会条件;以及加强人民调解与国家司法的联通互动。在提出这些完善构想时,首先分析了改革开放后社会的诸多变迁,指出在原有社会条件下构建的制度已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在此基础上,对作为调解制度之一的人民调解进行了理论分析,并对实践中已有的改革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和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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