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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告知义务是海上保险法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其能够促进海上保险业的顺利发展。这一制度存在的目的是保护海上运输早期处于劣势地位的保险人的利益,保证保险人不会因被保险人对标的物信息披露不全面而承担更多的责任,最终兼顾保险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地位的平衡。随着科技的发展,保险人拥有足够能力去了解保险标的的信息,双方地位的差异性得到改善。与此同时,保险人为了推卸责任拒绝赔偿,往往会利用自己对专业知识的掌握提出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抗辩。这一现状带来结果是使得告知义务制度沦为了保险人恶意抗辩的工具,与海上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的宗旨和原则相违背。因此,本文试图对告知义务下保险人的抗辩制度进行研究,对保险人合理抗辩进行指引,进而减少海上保险纠纷。同时对保险人的救济方式进行讨论,避免保险人随意滥用救济方式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并寻找最为合理的救济方式,并对我国法下的相关规定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本文运用比较研究方法,主要是参照海上保险业发达的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定及相关判例,对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时保险人的抗辩制度进行研究论文共分绪论、正文、结论三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包括四方面内容:第一章阐述了海上保险下告知义务的基本理论,主要从告知义务的背景、定义、法律性质以及履行主体、履行范围、违反告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等几方面解析,作为全文的基础。第二章是本文的重点,未告知是保险人援用最为频繁的抗辩,主要从认定标准方面分析保险人的抗辩,包括客观方面的“重要情况”认定和主观方面的“知悉或应当知悉”规则,对客观层面进行论述时主要借鉴英国法下的“决定性影响”标准、“纯粹性影响”标准、“谨慎保险人”标准以及实际诱导规则,并对各种标准的利弊进行分析。第三章主要是法律对保险人抗辩的限制即从弃权和禁止反言两方面进行论述。该章论述主要是对保险人滥用抗辩的限制性规定,平衡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第四章是对保险人抗辩的救济方式的探讨,保险人的救济模式经历了从传统到现代的改变。通过分析各种救济模式对我国《海商法》下的保险人救济方式提供借鉴,完善我国《海商法》第223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