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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是犯罪论中最复杂、最重要和最具有争议的问题之一,是犯罪论的迷宫和永恒主题。主犯则是共同犯罪的主要犯罪人,是刑法规定共同犯罪的重要内容,也是共同犯罪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也是刑法学界最关注的问题之一。国内外刑法学者对共犯的成立范围、共犯的性质、共犯成立要件、共犯的因果关系、共犯的停止及罪数形态、共犯与身份等问题进行了深刻和广泛的研究。但是,我国刑法中主犯与大陆刑法理论中正犯的概念并不是同一的,其内涵和外延都有着明显的差异。尽管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进行了较多的研究,但是对共同犯罪人中的主要责任者即主犯的研究还是比较薄弱的,特别是对主犯的刑事责任范围也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每一部分都以一个较为典型的案例开头,以理论为指导,联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来解决共同犯罪中主犯的刑事责任的问题。本文将共同犯罪分为犯罪集团、聚众犯罪和一般的共同犯罪三个部分。首先是犯罪集团中主犯的刑事责任范围。在这一部分对特殊犯罪集团和一般犯罪集团的特征进行了阐述,并且对犯罪集团主犯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特别是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做了明确的界定。在实践中,有的学者认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只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有的学者认为首要分子不但要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还要对集团的其他成员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等等。通过对不同观点的比较本文认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遵循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但是集团成员实施与犯罪集团无关的犯罪行为不应当由首要分子或者主犯承担。其次本文的第二部分是聚众犯罪中主犯的刑事责任。在这一部分主要存在着两个争议:一是聚众犯罪是否是共同犯罪。有的学者认为聚众犯罪不是共同犯罪,而有的学者认为聚众犯罪不都是共同犯罪,对于这个问题本文比较赞成后者。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刑法规定了有的聚众犯罪除了处罚首要分子还处罚其他积极参加者,因此这类聚众犯罪就应当认定是共同犯罪。二是在聚众斗殴中出现了转化的情况下首要分子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在这个问题中,本文根据不同的情形对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进行了详细的界定。最后是一般共同犯罪的主犯的刑事责任。对于一般的共同犯罪中的主犯,通常情况下根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就可以了,但是在主犯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并且对不同的被害人实施了不同的犯罪行为时,应当如何追究主犯的刑事责任。对于这种情况学界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本文从共同犯罪的故意处罚,对这种共同犯罪的主犯的刑事责任给出了追究刑事责任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