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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追求幸福的欲望也越来越强烈,离婚,已经变成很多不幸婚姻里的当事人迈出寻求幸福的第一步。一个准确、合理的离婚制度不仅有利于当事人实现婚姻自由的权利,同时也将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平。感情破裂是目前法院判决夫妻双方离婚的唯一法定标准,然而,当前社会对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几种情形存在很多争议,本文就是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对这些存在争议的情形做出具体的分析。包括:第一部分: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分析。引用张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案,首先,对案例做进本描述;其次,归纳出案例中存在的三个争议;最后,论述自己对案例的分析并表明自己的观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夫妻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因为感情不和,否则不能成为提起诉讼离婚的原因;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居的合意,即使仍然共处一室,也可以认定为分居;对两年的分居期限不要求必须连续不断,法律允许双方为重归于好而暂时的同居。第二部分:对“家庭暴力”的分析。引用冯某诉佟某离婚纠纷一案,首先,对案例做基本描述;其次,归纳出案例中存在的争议焦点;最后,论述自己对案例的分析并表明自己的观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家庭暴力的施暴主体必须是婚姻中的一方当事人,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不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家庭暴力的后果不要求非要达到一定的伤害程度,只要一方实施了暴力行为,就可以认定为实施了家庭暴力;冷暴力属于一种新型的家庭暴力,而不能当作夫妻双方解决纠纷的不恰当的方法。第三部分:对“生理缺陷”的分析。引用潘某诉阮某离婚纠纷一案,首先,对案例做基本描述;其次,归纳出案例中存在的争议焦点;最后,论述自己对案例的分析并表明自己的观点,主要体现在:生理缺陷虽然可以成为婚姻当事人提起诉讼离婚的理由,但不是任何生理缺陷都能作为提起离婚的原因,关键还是要看夫妻之间的感情有没有完全破裂;无性婚姻虽不是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但是只要双方当事人感情却已破裂,也可以以此提出离婚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