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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学作为刑法基础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巨大的理论研究价值,特别是自2003年刑法学年会召开以来将刑法解释研究推向新高潮,其中许多学者对我国刑法解释的发展和完善都提出了宝贵意见,笔者在认真学习和了解学界刑法解释的理论氛围后,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当前,我国刑法解释体制确实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刑法解释主体“多元化”,行政机关介入刑法解释领域侵犯司法权,刑法解释等级不明确,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机制等,都是我国刑法解释发展道路上的绊脚石。在本文中笔者在分析我国刑法解释现状,并与国外刑法解释体制进行比较的同时,适时的提出了自己关于我国刑法解释体制完善的主张,力求能够为我国刑法解释研究之繁荣献一份力。本文大体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首先在综合分析现存的各种刑法解释概念的基础之上,提出了自己对刑法解释的理解。然后,简要介绍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刑法解释体制的发展状况,并昭示出我国刑法解释应然的发展方向。第二部分,笔者首先针对我国当前实然的刑法解释主体进行合宪性分析,并提出了刑法适用解释即法官刑法解释的新主张。然后,在合宪性分析的基础之上,综合我国国情以及法制发展状况就刑法解释体制的合理性进行了比较分析。通过对合宪性、合理性进行分析,我国刑法解释体制中存在的各种不合宪、不合理因素昭然若揭,这为接下来提出完善刑法解释的主张做了铺垫。第三部分,笔者对我国刑法解释接下来的发展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构建刑法立法解释、刑法司法解释以及刑法适用解释三层级的刑法解释模式,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三者之间存在的等级关系。同时,刑法立法解释方面在承认其效力等级的前提下,提出应当予以必要的规制,防止立法机关以解释替代法律损害法律的权威。刑法司法解释方面,剔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的刑法解释权,以法律形式认可各高级人民法院的刑法解释权,构建“一元二级”的刑法司法解释模式。刑法适用解释方面,笔者提出应当承认法官的刑法解释权,并在刑法解释体制内对刑法适用解释进行准确定位,同时注重对刑法适用解释的制约,构建强有力的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