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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缺乏深厚的实践土壤,价格体制的改革并不彻底和完善,价格违法问题在自然垄断性行业和竞争性行业中依然严重,价格规制法律的发展也不顺利。如何尽快完善价格立法,改善规制模式,建立高层次的价格规制机构,完善价格规制法律体系,促进经济和社会的良性循环和协调发展成为我们当前十分关心的问题。从逻辑上明确了市场与价格的不可分性,竞争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市场竞争就是价格竞争。但价格竞争本身并不能自然而然地形成一种良好的秩序,不可避免的会出现破坏市场公平交易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价格竞争的长期发展,优胜劣汰的持续演变,必然会导致资本的积累和集中,造成垄断。国家只有通过立法,运用“有形之手”对市场价格行为加以规制,才能消除私人市场行为中的非理性现象。规制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公共产品和自然垄断行业的价格规制;二是对竞争行业进行必要的价格监督。通过对美国、德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价格规制法律的比较研究,发现它们共有的特征和经验:每个国家都是根据自己的特殊国情和需要有针对性的进行立法,在法律制定颁布后,根据执行中发现的问题,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比较系统完备的价格规制法律体系。而且通过判例对价格规制法律进行完善补充,弥补了立法的滞后性。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定价本身存在缺陷,多企业盲目投资,形成重复建设,造成社会资源浪费。缺乏市场压力,放松内部管理和技术创新,导致低效率,使生产和技术的发展出现停滞。我国竞争性行业价格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更为严峻:滥用市场优势控制市场价格;联合控制价格,包括联合固定价格行为和限制转售价格行为;价格倾销;价格欺诈;价格歧视;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等针对我国价格规制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以经验结合实际,以现状分析缺陷:我国在规制自然垄断行业价格问题时应以新兴的价格听证制度的完善为重点,通过听证代表,听证程序等各方面制度的修改和健全来规制自然垄断行业中的价格违法问题。我国在规制竞争性行业价格问题时应以《反垄断法》立法的尽快出台为重点,提高价格执法机构的法律地位,加强执法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