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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不断发展与法制逐步完善的背景下,所有权保留买卖制度在经济交往中越来越凸显出其独特的经济与法律价值。然而,由于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双方当事人并不是同时履行权利和义务,所以在这种交易规则下,出卖人需要承受更大的交易风险,这样对出卖人是十分不利的。于是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交易风险,力求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法律通过权衡设计,赋予出卖方一种特有的权利来承担这种风险。其可以通过行使这种权利来恢复原本的占有,催促相对人履行义务,这就是取回权制度。行使取回权的宗旨在于使权利人和义务人回到同时履行的状态,最终达到法律鼓励交易的目的。 纵观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出卖人取回权制度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可,并且不断发展与完善。然而我国《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出卖人的取回权以及相关的规范却并未作完备的界定,这无疑是我国立法实践的一个空缺,不但不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备,而且也给司法工作者在法律实务中处理相关案件时带来困惑。有鉴于此,笔者试着通过与国外先进立法规定的比较,结合我国当前特殊的国情,通过界定取回权的概念、内容和性质,论述取回权行使条件与限制以及适用范围与程序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探究完善我国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取回权制度的相关经验,为立法和司法提供理论借鉴。 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部分: 第一部分是取回权制度概述,笔者综合国内外立法理论,对取回权的概念和内容做了相关界定,并且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其与邻近概念的比较,进一步评析了取回权的法律性质。 第二部分是取回权的行使,笔者通过对取回权的行使条件、适用程序以及范围的分析,在厘清取回权与担保物权和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区别后,重点论述了取回权行使的限制。 第三部分是我国取回权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笔者通过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取回权立法现状的分析,从行使条件、适用程序、限制以及范围等方面逐一论述了我国该项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取回权制度的完善意见,笔者在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和学术理论的基础上,提出试着在合同法的框架下设定法定取回权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