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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限理性理论施工合同具有天然的不完备特性,由于施工合同具有履行周期长的特点。因此,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并不能完全预料到未来施工期间可能遇到的一切风险事件。当风险事件发生时会带来施工合同状态的改变,从而打破施工合同初始缔结时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关系。如果这种不平衡的状态得不到有效的补偿,发承包双方就会利用各自的信息优势,而发生道德风险行为。然而,更加符合实际的是,即使道德风险行为发生,发承包双方依然会根据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与对方纠缠,以期获得更多的利益,从而产生不合作的消极态度,阻碍项目的顺利实施,降低合同的履行效率。为此,一套完整、合理、公平、公开的补偿机制就显得尤为必要,当施工合同状态发生改变时及时补偿,使得施工合同能够迅速达到一种新的平衡状态,使得发承包双方能够与项目目标保持一致,以期提高合同履行效率。在施工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可能会因为合同中责任义务的不明确而产生纠纷,同时,当合同约定之外的风险事件发生时,责任的认定及补偿的途径是产生争议的泉眼。基于此,研究以单价合同为研究对象,从责任归因和承包人合同状态补偿的视角出发,在分析单价合同局部柔性特征的基础上,通过归纳和总结已有的研究成果,以施工合同状态变化的成因、补偿依据、补偿原则和补偿路径为主线,从合同中约定的风险事件和合同中未约定的风险事件两方面对施工合同状态的补偿进行研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在文献研究的基础上,对导致施工合同状态变化的成因及补偿依据进行了研究。通过文本分析、访谈和案例分析从施工合同中约定的风险事件和合同中未约定的风险事件两方面对导致施工合同状态变化的成因进行识别,进而从责任归因的视角,以双方责任与权利及其互为前提关系的分析为前提,通过发承包双方行为的分析,以及对责任归因理论的综述研究,构建双方行为与风险事件的映射关系矩阵,为合同中约定的风险事件的责任划分提供依据;梳理出用以描述施工合同中未约定风险事件的可控性和内外性两大指标,以此为施工合同未约定的风险事件责任划分奠定基础。第二,从承包人补偿的视角研究施工合同状态变化的补偿原则和补偿路径。首先,对识别出的施工合同状态变化成因的可补偿性进行分析,找出可能导致可补偿的施工合同状态变化的风险事件,分别研究施工合同中约定的风险事件和施工合同中未约定的风险事件两方面的补偿原则和补偿路径。通过文献研究和理论推演,得出针对施工合同中约定的风险事件的补偿适用自我履行和第三方履行补偿机制,并通过合同中约定的变更和调价路径实现;针对施工合同中未约定的风险事件的补偿则通过再谈判机制实现,以索赔、基于交易习惯的协商谈判和引用情势变更的仲裁和诉讼为路径实现补偿。研究完善了施工合同状态补偿的补偿依据和补偿原则,责任的划分为合同状态的补偿提供了充足的依据,避免了双方因为责任推脱的扯皮事件。补偿原则的研究弥补了合同中未约定风险事件的研究不足,通过文献梳理提出了用以解决此类事件的关键补偿原则,包括情势变更原则和交易习惯的重要。因此,本文对引起施工合同状态改变的补偿方案确定上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为解决发承包双方的利益矛盾提供了依据,有利于提高合同的履行效率,进而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一定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