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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属于行政监督主要类型中的一种,它是指政府的专门监察机构对行政机关、依法被委托的组织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所属的工作人员进行综合的检查监督。当今世界上有代表性的、对我国有借鉴意义的行政监察制度主要有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廉政公署制度、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和美国的监察长制度。香港的廉政公署形成了倡廉肃贪的长效机制,而廉政公署本身也受到了严密的监督,有效的保证了廉政公署在打击腐败的同时又不滥用职权。世界上最早的议会专职监督制度便是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瑞典将议会监察专员的起诉权、视察权、调查权和建议权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下来。美国的监察长制度是为了应对美国政府在公共领域承担了更多的职能、政府财政支出不断扩大而审计和调查部门却无法应付的情况建立的。美国监察长的职能包括防止浪费、侵吞以及讹诈的现象,调查可能存在的不合理、不合法的财政支出以及调查各个犯罪调查局转来的贪污、受贿案件。我国的行政监察机关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和探索,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绩。但是我国的行政监察工作若想取得长足的发展和进步,就必须进一步学习和研究我国行政监察工作理论并对我国监察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结合监察理论的研究和分析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监察制度,深感我国监察制度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第一,行政监察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备;第二,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权威性与独立性与其他国家相比明显不足;第三,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职权过于狭窄已经制约到我国监察机关工作的开展;第四,对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措施还有许多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为了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职权能够得到有效发挥,笔者在以下几方面对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第一,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第二,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赋予我国监察机关更多的权威性和独立性;第三,结合我国监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对行政监察机关的职权进行适当的扩大;第四,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加大对行政监察工作的监督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