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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31日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正式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157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可以说小额诉讼程序在遵循诉讼费用相当的基础上,既方便了民众接近司法并运用之,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诉讼的效率。其很符合发经济学的三大原则,即效益原则、供求原则以及均衡原则。本文在对小额诉讼运用法经济学分析其基本理论与运行的基础上,并在借鉴国内外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相关规定与实践的操作下,提出了与他国法律对小额诉讼程序规定不同的救济机制,并用法经济学的理论对其进行了研究论证。本论文的结构分为三大章九小节,第一章主要是对小额诉讼与法经济学的本体进行了说明与解释。这部分主要介绍了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案标准、受理规则、审判程序以及救济机制。通过对他们共同的分析方法和技巧的探讨进而说明用法经济学分析小额诉讼的可能性。最后从诉讼均衡、高效以及当事人对效益最大化的追求进一步说明用法经济学分析小额诉讼是有必要的。第二章是用法经济学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动态的分析,首先是起诉阶段,通过计算小额诉讼的预期价值和起诉成本来说明较低的起诉成本可以保障当事人接近正义的机会平等,进而对小额诉讼的利用率运用法经济学的实证分析方法进行了分析。其次是和解阶段,和解作为经济利益多元化下的另一种纠纷解决途径不仅可以最小化社会成本而且可以降低风险责任的承担,用法经济学的方法论证了到底是坏消息还是好消息有利于和解。最后是审判阶段,主要对诉讼的成本效益、法官的独立价值、法律服务的供给和代理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的法经济学的分析。第三章是对小额诉讼中最有争议的救济机制进行了重点探讨,分别对我国当下所规定的小额诉讼程序的救济机制的价值、缺点进行分析后,又提出了重塑该机制的愿望,在对上诉内容进行法经济学的分析,结合当下社会转型期利益的再分配以及国际经济一体化下小额诉讼的使命,提出裁判异议是最适合我国本土国情的救济机制。总体而言,小额诉讼程序有其自身独特的价值,当然也有需要改进的地方,法经济学在从经济学的视角让我们对小额诉讼在进行全方位了解同时也让我们看到了法经济学作为一门新型交叉边缘性的学科有着其不可小觑的价值。对于任何事物的发展我们都要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探讨,不要拘泥于自身的学科范围,那样无异于固步自封,很难取得更大的进步,只有扩宽视角,方能看到意想不到的图景,这也是本文的主旨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