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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是近年来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探讨十分热烈的民事审判制度课题之一。法院调解是一种特殊的调解活动,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民事权益争议的问题,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和诉讼制度。由于当前我国社会经济条件发生了深刻变化,导致审判实务中调解权被滥用、错用,出现了不正常的现象,形成特有的“调解主导型审判方式”,其负面效应已日渐凸显。社会上因此产生了废除调解制度的声音,本文拟对我国法院调解制度进行重构。本文正文共分以下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法院调解制度的概述。首先阐述了法院调解的概念,进而分析了法院调解的特点和意义,然后从调解制度发展史来考察调解在古代、近代和现代不同时期的演变过程,表明法院调解能够发展成为一项民事诉讼制度,有其深刻的文化背景和独特的历史条件。第二部分先介绍了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主要内容,其次,结合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现状——调解结案的比重总体上虽呈下降趋势,但与判决比,仍占绝对多数,对其诉讼价值进行分析,并肯定了法院调解仍具有重要的诉讼价值:调解能充分发挥简易迅速和灵活多变地解决纠纷的作用,弥补判决的功能局限;调解内含的法律精神与我国审判方式改革方向相一致。最后,对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剖析,主要包括:(1)现行法院调解模式不完全符合诉讼经济原则;(2)法院调解不应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3)法院调解的原则不够科学;(4)强制调解的倾向虚化了自愿原则。在此基础上进而指出,“调审合一”模式带来诸多弊端的根源主要在于调解和审判在主持人员上的竞合和程序运作上的混同,即调解制度本身存在问题。第三部分介绍了理论界和司法界关于法院调解制度改革的主要观点,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法律中规定的调审结合制度自身存在的矛盾,并总结了我国法院调审分立改革失利的原因,指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改革的出路是审前调解。最后,通过借鉴英、美、日等西方国家的做法和经验,立足我国实际,对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1)明确法官在法院调解中的角色定位;(2)加强调解在审前程序中的运用;(3)促进和解;(4)构筑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体系,最后是立法规定法院调解的期限。笔者相信,通过改革和完善我国法院的调解制度,将会使其重新焕发生机和活力,并更好地体现出对普通民众的法律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