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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起源于英国衡平法,为现代多数国家公司法所采纳。所谓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董事会或相应机构怠于起诉针对公司的侵权行为时代位公司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的法律制度。股东派生诉讼的产生有着其独特的思想和背景基础。作为一种救济权,股东派生诉讼在鼓励公司股东为保护公司利益提起诉讼的同时也为股东提供了一种间接救济自己权利的途径,从而维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从公司治理层面来说,派生诉讼允许股东在公司董事会或相应结构怠于起诉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实际上是设置了一种由股东来监督公司管理层的机制,这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股东派生诉讼作为由公司法规定的一种特别诉讼制度,与一般的诉讼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但股东派生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的性质又完全不同,将二者进行细致地划分,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上都具有重要意义。派生诉讼与直接诉讼在诉讼性质、主体、目的以及提起条件等方面都有明显的不同。我国的一部分学者也将股东派生诉讼称为股东代表诉讼或者股东代位诉讼,这样就很容易与我国现有的代表人诉讼、债权人代位诉讼相混淆,因此有必要将他们区分开来。股东派生诉讼的主要内容包括诉讼前置程序、诉讼当事人、诉讼担保制度以及其他的一些特殊规定。本文在正文部分主要就这些内容作了详细讨论,比较了不同国家公司法在些方面的不同规定,在这些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观点。我国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也引进了该制度。公司法在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中的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该条法律只用了寥寥数语就将股东派生诉讼的所有内容囊括殆尽,难免有粗制滥造之嫌,而且自公司法修改后就再也没有配套的司法解释出台,这就使得我国派生诉讼的一些漏洞得不到及时的完善与补救,从而让某些不法之徒钻了法律空子。我认为我国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主要是缺乏相关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为了在鼓励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同时防止股东派生诉讼滥用问题的发生,补充或完善该制度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就显得极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