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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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立法这一方面而言,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已经基本完成,但是司法适用实践与预期立法目的之间依旧有不小的差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进一步规范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但是这一制度在商标侵权领域内的司法适用现状并未得到根本改善。本文主要立足于我国商标侵权纠纷的司法实践,结合比较研究方法,在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中通过检索选取了344件涉及商标侵权惩罚性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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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立法这一方面而言,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已经基本完成,但是司法适用实践与预期立法目的之间依旧有不小的差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进一步规范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但是这一制度在商标侵权领域内的司法适用现状并未得到根本改善。本文主要立足于我国商标侵权纠纷的司法实践,结合比较研究方法,在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中通过检索选取了344件涉及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案例作为研究起点,以问题为导向层层论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首先,本文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性质与功能上的不同观点进行了归纳,认为其是一种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其次,通过梳理判决书内容,对部分典型案例进行深度剖析,总结出该制度的司法适用困境。再次,鉴于该制度发轫于英美法系国家,考察和借鉴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合理有效的制度经验,能够对我国完善这一制度有所启示。本文对美国、英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制度进行阐述。最后,结合我国国情,针对该制度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困境,尝试提出如下建议。第一,在适用原则方面,应该秉持积极审慎的适用原则,既要积极适用该制度发挥其惩罚和威慑功能,又要防止其扩张适用而产生寒蝉效应。第二,在适用要件方面,明确主观要件“故意”的认定标准,细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三,建议采用分立模式,以及对法定赔偿的适用限制各项条件要求,从而避免法定赔偿条款适用过度泛化。第四,针对赔偿基数难以确定的问题,建议从实际损失的认定、细化侵权获利、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三个方面分别完善。第五,在权利人举证较难方面,建议在司法实践中细化证据妨碍规则,合理降低被侵权人的证明标准来破解举证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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