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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美国建国以来,宗教与政治之间就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18世纪末期,独立不久的美国通过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确立了政教分离制度。作为欧洲文明延续和发展的国家,美国没有实行当时盛行于欧洲国家的政教合一制,而是根据欧洲国家政教合一的弊端和美国人追求宗教自由的坚定信念,制定了政教分离这一重大的宪法原则。这既是一种历史选择,也是美国人限制“政”和“教”权力的法律约束。然而,尽管宪法对政教关系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如宪法第一修正案这样写道:“国会不得立法建立国教或禁止宗教自由”,但这种文字意思表述不清,条文规定太笼统,为人们对它作出不同解读和诠释留下了很大空间,也为司法机构裁决留下了大量的发挥余地。譬如,政教之间如何分离?什么问题上必须分离?什么问题上不必分离?一言以蔽之,宪法第一修正案没有在“政”与“教”之间划出一条泾渭分明的分界线。更为重要的是,宪法第一修正案仅限制了“政”对“教”的干涉,而没有限制“教”对“政”的干预,造成了两者互为约束的不平衡现象,为后者影响和干预前提供了方便之门及法律依据。本文旨在探讨宗教在塑造和影响美国政治上的作用,分析它对美国政策制定的影响。鉴于美国宗教组织多如“过江之卿”,而政治问题又数不胜数,本文以基督教保守派在堕胎问题上的政治运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前者的干预和影响方式来揭示“教”对“政”的作用。为此,本文第一章重点介绍美国政教分离的历史渊源及理论基础。第二章就美国利益集团影响和作用政治进程的方式展开了讨论,说明美国宗教组织在影响政治进程时的方式与其他利益集团并无二致。第三章以基督教保守派中的天主教为例,通过对该教派在堕胎问题上政治行为的分析,来证实本论文的论点‐‐‐‐尽管宪法第一修正案确立了“政教分离”原则,但在实际政治运作中,这种分离并不是绝对的,而是可以“分而不离”的。